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5次 定期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28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易瑩、Ingay Tali穎艾達利、許又仁、陳碧玉、蔡旺詮 
連署人
周麗津、沈震東、邱莉莉、沈家鳳、陳怡珍、吳通龍、林美燕、吳禹寰、蔡育輝、鄭佳欣、尤榮智、曾培雅、周奕齊、李偉智、蔡筱薇、郭鴻儀、李鎮國、李中岑 
案由
建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研擬修正「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說明

一、按臺市政府回應5月13日質詢幼兒園超收費用問題,表示2至4歲退費問題,目前尚無法源可強制超收之幼兒園退費,目前已研訂自治法規。

二、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教保服務機構除公私立幼兒園外,亦包含以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或職場互助式之方式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直轄市亦皆將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辦法修正名稱為「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僅有臺南市將名稱冠上「公私立」,此將致新型態之教保服務機構產生說明一所示之退費無依據之問題。

三、另查,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2019年3月11日之修正,僅進行名稱更改,未盤點各項收費項目與對象依據之母法修正。

四、爰此,建請台南市政府全面檢視「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並將該辦法未盡之處進行修正。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1/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1/08/10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1/08/1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09/02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100006601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10年9月8日府教特(一)字第1101082656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研擬修正『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 退費辦法』」案,敬答覆如下: 一、「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修正名稱為「臺南市教 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下稱本辦法),並修正全文,業經本府 110 年 8 月 27 日府法規字第 1101032987A 號令發布。 二、教育局已針對教保服務機構有以超過備查之項目及數額收費或未依 規定退費者,無論 2 至 5 歲,經查獲屬實,除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規定處罰外,皆應立即退費,以保障家長權益。 三、有關設立於本市以幼兒園、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或職場互助式 等方式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均屬本辦法適用 對象。鑒於中央法規對非營利幼兒園及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 託辦理之職場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另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 法」及「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適用對 象已配合中央相關母法進行修正,以臻明確。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