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29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案由
建請市府積極提供高齡長者租屋協助,建立高齡友善居住安全網,保障長者居住基本權利。 
說明
  1. 按WHO標準謂65歲以上人口比例>7%為高齡化社會、>14%為高齡社會、>20%為超高齡社會。以臺南市2026年4月底人口年齡統計資料為65歲以上人口比例為20.79%已達超高齡社會結構,其中有28區>20.79%、15區>25%、7區>30%之重度高齡化狀況,合先敘明。
  2. 雖《住宅法》第4條第Ⅱ項第5款已將「65歲以上長者」納入「經濟社會弱勢身分」而與其他經濟弱勢族群合有申租「社會住宅」之比例保障;另亦舆法定經濟社會弱勢者同在「包租代管」、「租金補貼」之政策適用範圍內。
  3. 惟前述保障受預算規模而名額有限,且就租屋市場現實狀況,出租者就高齡租屋者已有刻板視角,認為高齢者恐有認知退化、突發疾病、囤積堆置物品、緊急醫療、孤獨死等身心狀況,以致常有欠租、家屬失聯事故情形,對高齡房客前述狀況之後續處理、法律程序、衛生與火災風險,乃至於鄰里糾紛情形甚而有高齡歧視之租賃市場現實情形,其中尤以獨居需租長者場合為甚。
  4. 實則高齡需租者因生活圈舒適圈、故友鄰里熟識等理由,且因市場養老安置機構費用較高而常有不願入住狀況,但因此僅能租居條件較差住處。渠等所需者不過係能長期穩定租用、租金合理能負擔、日常生活機能友善、就醫便利、生活能自理但需行動不便友善設施(如電梯)之住宿環境。
  5. 參酌日本對高齡樂租政策,先以法律確保高齡者基本居住權,並由「居住支援法人」執行(NPO、協會組織、社福團體)包含看房租屋、房東溝通、安居確認、緊急聯絡、生活支援等風險支持(居住安全網)工作。其中包含但不限於:
  6. 就長者主觀意願與經濟條件、並就客觀之安置機構數量與費用現實而言,前揭彼國「不是把高齡者集中到特殊設施,而是讓高齡者繼續住在一般社區」之精神殊值參酌。如何而可能使租賃市場面對高齡需租者「敢租」、「願租」,關鍵在於租賃後「誰來接住風險」、「如何接住風險」,亦即不應將高齡友善住宅當作住宅政策,而應視為「社會風險管理政策」,需市府結合都發局、衛生局、社會局與民政局跨局處,並與民間長者友善協會團體合議協力,共同建立高齡友善居住安全網,提供高齡長者租屋協助、以保障長者居住基本權利為禱。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6/06/15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6/06/2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執行情形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