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17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坤煌 
連署人
曾順良、許至椿 
案由
建請市府准予讓售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地目〝建〞之畸零土地予鄰地所有權人,以保障民眾權益,促進地方發展。(第二次提案) 
說明

一、依現行市府規定,農業區土地不予標售或讓售。

二、但依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章第49條第1款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及市有房屋,在非公用不動產出售範圍內。

三、都市計畫內農業區,面臨已開發完成之計畫道路,且地目為〝建〞。依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台南市施行細則第30條之規定,比照住宅區可供建築使用。

四、市政府工務局應准予核發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且相關管理機關應依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9條第1款及第51條等相關規定,讓售與鄰地所有權人。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6/04/11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6/08/23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備註:係經第2屆第7次臨時會第2次會(105年8月23日)決議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6/08/31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050004411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5年9月6日府工管二字第1050916433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市府准予讓售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地目〝建〞之畸零土地予鄰地所有權人,以保障民眾權益,促進地方發展。」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工務局針對本案已於105年6月27日召開研商臺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3條第2項會議,並於105年7月25日南市工管二字第1050681854號書函檢送會議紀錄,合先敘明。 二、依上揭會議紀錄之決議:「(一)、後續配合修正臺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第3條第2項規定為『…但依獎勵投資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開發之工業住宅社區及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依附表一之甲、乙種建築用地及住宅區規定辦理。』。…」,並先敘明。 三、本府刻正辦理修正臺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3條法制程序。

本案經市府106年3月14日府工管二字第1060235199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市府准予讓售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地目〝建〞之畸零土地予鄰地所有權人,以保障民眾權益,促進地方發展。」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本府已於106年2月23日府法規字第1060214577B號函修正「臺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3條在案。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