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2次 臨時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19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陳碧玉 
連署人
呂維胤、蔡筱薇、沈家鳳、沈震東 
案由
建請於新市區新建市立幼兒園。 
說明

一、新市區因南科進駐發展,新和、社內重劃區開發完成,新市區年輕夫妻移入迅速,學齡前兒童不斷攀升,原市立幼兒園皆借用老舊社區活動中心。現大營、大社、新和、港墘等活動中心建築物,經專業評估建物未達耐震合格標準,評估結構補強經費達2000餘萬,未來還需修繕建物主體相關設備。

二、建請於新市三里活動中心停車場旁地政局土地,新建市立幼兒園,讓學齡前兒童享有安全的學習環境。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2/14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19/02/22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03/07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03/08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080002028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8年3月25日以府教特(一)字第1080312549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請於新市區新建市立幼兒園」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 新市幼兒園及大營、港墘及大社等分班,皆設於社區活動中心內,活動中心具有提供社區里民托育幼兒、長照服務及休閒活動等功能,故仍有補強俾賡續提供社區服務之需求。 二、 查新市區三里活動中心旁之地政局用地(地號128)為本市都市計畫之行政區用地,故是否新建新市幼兒園舍,本府將錄案審慎評估。 三、 至南科地區公共化幼兒園供不應求情形,因多數家長係因工作緣故而有托育需求但未設籍,考量本市公立幼兒園招收設籍本市幼兒且提供教保服務時間未必符合家長需求,擬俟教育部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0條第4項「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為照顧員工子女,得採職場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規定,發布「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後,教育局將輔導有需求之企業或公司設立並提供近便性服務。

一、108年3月25日府教特(一)字第1080312549號函復。 二、新市幼兒園及大營、港墘及大社等分班,皆設於社區活動中心內,活動中心具有提供社區里民托育幼兒、長照服務及休閒活動等功能,故仍有補強俾賡續提供社區服務之需求。另查新市區三里活動中心旁之地政局用地(地號128)為本市都市計畫之行政區用地,故是否新建新市幼兒園舍,本府將錄案審慎評估。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