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9次 臨時會
- 類別
- 財經
- 案號
- 15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余柷青
- 案由
- 建請市府積極盤查並補登沒有地號之土地,並依法辦理補登記為國有土地。
- 說明
- 近期在會勘時發生多處實際現況是農路,但在地籍圖上是沒有地號之狀況,應是因早期傳統測量與現代科學儀器測量的誤差值所致,導致農路改善無法執行。
- 建請市府將上述之土地依法辦理補登記為國有土地,並盤查臺南市各區未登錄之土地,一併登錄,以利後續農路改善所需。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5/08/14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5/08/18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5/08/21
- 發文字號
- 南議財經字第 1140007890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財經第15號案)建請市府積極盤查並補登沒有地號之土地,並依法辦理補登記為國有土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未登記土地辦理第一次測量登記,按下列相關規定處理: (一)國有財產法第18條:不動產之國有登記,由管理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為之。 (二)國有財產法第19條: 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除公用財產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必要時得分期、分區辦理。 (三)內政部六十九年三月六日臺內地字第二六九一號函: 會商結論第二點:未登記土地,應視其實際情況,分別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1)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未登記土地,除合於院頒「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一案處理原則」、「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及「日據時期會社土地清理要點」之規定者,仍依其有關規定辦理外,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由地政機關逕行登記為國有。 (2)國有財產局發現之未登記土地,應依國有財產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 二、綜上規定,地政機關因地籍整理發現之未登記土地逕行登記為國有。爰本府近5年以地籍圖重測方式辦理13萬7,903筆土地之地籍整理,併予清理未登記土地,完成登記共1,557筆土地。其餘尚未辦理地籍整理範圍之未登記土地,仍需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地政機關辦理。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