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9次 臨時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 
連署人
杜素吟、林全忠、李退之、賴惠員、楊麗玉、陳進益、施重男 
案由
建請市政府就「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能考量偏遠區域自行駕車執勤公務之人員其交通往返公里數,能依實務之汽機車每公里耗油量核實發予並進行修訂。 
說明

一、「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因應膳雜費取消「膳費」刻正辦理修訂中。

二、市府各機關執行公務人員(例如農業、工務、地政、水利、觀光、社會、民政等業務部門會勘與查訪)因所需會勘地點常有涉水、跨山等地點或因偏遠區域差旅地點附近並無公車可到,差勤人員自行駕車執行公務,依公車票價辦理核實結報,實不符實況。建議市政府主計處能於本次修訂「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考量車輛耗損維修、汽油調涨、物價指數等實務,綜合考量後適時修訂兼顧差旅人員執行公務所致的額外耗損與權益修訂,以制訂切合實務與眾人期待的報支要點。

三、高階人員差勤因有公務車與駕駛可配合,中低階公務人員因公務車有限且核派手續繁瑣且公務車輛與司機均增加公費支出,建請主計處應為思考修訂方向,請能斟酌。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4/08/04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請市府研議辦理。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4/08/13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4/08/19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030005516號 
執行情形

台南市政府103年9月12日府主預字第1030832227號函覆 有關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其交通費報支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1)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3項規定略以「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 (2)行政院主計總處96年6月6日處忠字第0960003259號函復屏東縣政府有關報支交通費函釋,略以「奉派出差,自行駕駛自用汽車,如無相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票價可資比照,可依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相關規定意旨,參照最鄰近地區公民營客運汽車之票價及里程,以最直接、省時及最節省方式,訂定各路段報支交通費之數額或每單位里程報支交通費數額,供報支交通費依據,不得以現有客運班車繞道費時且分段併計增加經費之方式計算」 ………………………………………….

1.有關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其交通費報支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1)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3項規定略以「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 (2)行政院主計總處96年6月6日處忠字第0960003259號函復屏東縣政府有關報支交通費函釋,略以「奉派出差,自行駕駛自用汽車,如無相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票價可資比照,可依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相關規定意旨,參照最鄰近地區公民營客運汽車之票價及里程,以最直接、省時及最節省方式,訂定各路段報支交通費之數額或每單位里程報支交通費數額,供報支交通費依據,不得以現有客運班車繞道費時且分段併計增加經費之方式計算。」。 (3)故本案議員建議如偏遠區域自行駕車執勤公務之人員,其交通往返公里數,能依實務之汽機車每公里耗油量核實發予交通費部分,逾越行政院所訂標準,核與上揭規定不符。 2.綜上,各機關學校員工奉派國內出差,如出差地點地處偏遠,且附近無大眾交通工具可到達,建議優先使用公務車輛出差,如出差人員需自行駕車執行公務,其交通費之報支,仍應參照最鄰近地區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及里程核實報支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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