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13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郭國文 
連署人
陳文科、陳進益、王峻潭 
案由
南化區玉山里陳進益等人,97年卡玫基及98年莫拉克風災,造成農作物土石流失,因流失部分無法採認,導致求償無門,希望以專案提報,採97年以前的空照圖種植面積及99年公所查報未流失部份,因氣候不良造成芒果樹開花無法結果的補償記錄,作為該補償案的面積及樹種的依據。 
說明

陳進益等人耕作土地,卡玫基及莫拉克風災造成果樹及土石流失,致台南市政府配合水利署第六河川局辦理南化水庫溢洪道堤防興建工程徵收玉山里茅埔部落土地,無法予以補償。

因該部份已流失無法採認,經多次與水利署第六河川局陳情協調,水利署第六河川局同意,如地方政府提報之災損數量及金額,將予以同意補償並籌編經費辦理。

 
辦法
請議會通過提案交付臺南市政府,以97年以前之航空照圖認證種植面積,及99年公所查報未流失部份,因氣候不佳造成芒果樹開花無結果的補償記錄,做為種植果樹種類查估補償的依據。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4/04/07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4/06/2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4/06/25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30003842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3.07.18府農務字第1030605376號函復: 一、依據貴會103年6月25日南議建設字第1030003842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南化區玉山里陳進益君多次陳情,監察院於103年4月29日召開「後堀溪茅埔護岸新建工程徵收補償案」說明會議結論略以,「請臺南市政府轉知南化區公所以莫拉克颱風來襲前之航照圖作為查估標準提報水利署協調所屬河川局或水資源局,對於流失之地上物辦理補償。」該局已依此會議結論據以函請公所配合提供在案。 三、南化區公所亦以103年6月19日所農字第1030391598號函送96、97、98、99等4年度之航照圖,提請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後續補償事宜。 四、該局及南化區公所已依據監察院指示事項辦理,待經濟部水利署函復將儘速一併通知陳情人。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3.08.01府農務字第1030678475號函復: 一、本案涉及竹崎段139及141-7地號等私有地災害救助事宜,前經南化區公所及本府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及「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己於各該年度即辦理救助完峻。 二、經南化區玉山里陳進益君多次陳情,監察院於103年4月29日召開「後堀溪茅埔護岸新建工程徵收補償案」說明會議結論略以,「請臺南市政府轉知南化區公所以莫拉克颱風來襲前之航照圖作為查估標準提報水利署協調所屬河川局或水資源局,對於流失之地上物辦理補償。」。本府依此會議結論,據以函請公所配合提供96至99等4年度之航照圖,提請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後續事宜。 三、經濟部水利署復以103年7月14日經水地字第10353138680號函略以: ﹝一﹞該工程範圍內土地及地上改良物之法定補償,已於100年12月辦理完成。該署第六河川局對於98年因莫拉克風災所流失之地上改良物,並未承諾給予補償。 ﹝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第1項:「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及內政部核定「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規定,土地改良物之補償費以徵收當時實地查估為準。查本案工程於辦理用地取得時,其土地上並無土地改良物,故僅以航照圖作為查估補償標準,依法實難據以辦理。 四、依經濟部水利署意見,本案無法以航照圖作為補償依據,且於辦理用地取得時,其土地上並無土地改良物。

需中央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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