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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蔡宗豪、周奕齊、吳禹寰、蔡育輝、陳皇宇、李中岑、鄭佳欣、周麗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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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修正「臺南市政府辦理全民運動會獎勵金發給要點」,提高代表本市參與競賽之團體賽獎勵金,及單項委員會獎金,以鼓勵委員會及運動團體發展全民運動,為本市爭取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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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修正『臺南市政府辦理全民運動會獎勵金發給要點』,提高代表本市參與競賽之團體賽獎勵金及單項委員會獎金」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市全民運動會獎勵金改善情形說明如下:
(一)為獎勵本市選手代表參加全民運動會爭取榮譽,本府於111年2月15日修訂臺南市政府辦理全民運動會獎勵金發給要點,先行增加第一類競賽種類之個人賽金牌獎勵金由10萬元提升至13萬元,第二類競賽種類之個人賽金牌獎勵金由5萬元提升至6萬元。
(二)依據前揭規定,第一類競賽種類之各項團體接力及個人賽雙打等二人以上四人以下賽事之金牌獎勵金由20萬元提升26萬元,第二類競賽種類之各項團體接力及個人賽雙打等二人以上四人以下賽事之金牌獎勵金由10萬元提升至12萬元。
二、本市111年全民運動會獲25金27銀21銅,總計73面獎牌,縣市排名第六,超越109年全民運動會17金21銀18銅共56面獎牌,爰本市核發全民運動會獎勵金總經費逐屆提升。其中111年獎勵金計815萬5,000元,109年獎勵金計597萬3,900元,共增發218萬1,100元,並動支第二預備金196萬2,000元。
三、113年全民運動會共33種競賽種類,較111年31種增加2種,預計核發選手獎勵金及教練與運動團體獎金將超越上屆。
四、本府後續將初估增加全民運動會第一類及第二類競賽種類之五人以上團體賽獎勵金,以及教練與運動團體獎金之所需預算,並視市府財政狀況研議調整,以達鼓勵選手追求卓越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