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2次 臨時會 
類別
環保衛生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鎮國 
案由
請環保局依法儘速處理永康區中正路542巷及中正五街53巷有毒廢棄物,還給民眾健康友善的生活空間。 
說明
  1. 依據居民陳情案辦理。
  2. 案經永康區中正路542巷及中正五街53巷居民多次陳情,長期以來對於有毒廢棄物的忍受已達『忍無可忍』之境,多次反映相關單位,皆以已在司法調查中回應。
  3. 居民對於有毒廢棄物的污染的疑慮:包含環境、水、空氣、疾病(身體健康及致癌性),一直未得到巿府相關單位的回應。
  4. 本案延宕已久,至今乃未妥處?為保障居民安全住的權利,請將有害的廢棄物,相關單位本於權責應儘速處理,將有害物質銷毀,詳如附件照片。
 
辦法

請臺南市政府儘速辦理。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3/03/28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3/03/3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3/04/07 
發文字號
南議環衛字第 1120002072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請環保局依法儘速處理永康區中正路542巷及中正五街53巷有毒廢棄物,還給民眾健康友善的生活空間」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案經本府環保局111年4月28日接獲檢舉,於111年5月5日邀集南區督察大隊會勘稽查,勘查場地屬鹽東段606、606-1、606-2、682地號共1185坪,場內堆置廢木屑碎片、含銅細電線粉碎物、廢塑膠混合物、鋁鉑袋、擦拭布及藍色塑膠桶等廢棄物,尚無堆置有害廢棄物之情形。 二、案查行為人晨旭經濟循環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奇)無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及再利用許可,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承租之土地供堆置上述廢棄物,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及第46條第3款、第4款前段規定,及同法第47刑責規定,本府環保局已於111年5月31日函文地檢署及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偵辦中,並於112年3月16日配合地檢署及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進行搜索查證事宜。 三、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10月3日環署督字第1111135016號函函知,本案事涉證據保全未經同意尚不得清理,後續將俟無證據保全之必要後,本府環保局將函請清理義務人限期清理,至現場為免污染環境情事,並已函文責成地主善盡管理責任,倘有污染環境情形將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四、本案本府環保局近期已再函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進度,確認是否仍需證據保全等事宜,以利儘速辦理後續清理事宜。 五、貴席關心市政及相關環保議題,適時反映民情,併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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