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118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冠維 
連署人
盧崑福、吳通龍、周麗津、陳怡珍 
案由
建請市府消防局重視民間災防民力,將臺南市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比照義消、義警自強活動費用每人每年補助800元。 
說明
如遇災害發生時,往往需借助民間團體力量,本市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對於水域救援、山難搜救領域默默付出貢獻,建請市府消防局重視民間災防民力,比照義消、義警自強活動費用每人每年補助800元。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06/24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06/26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07/03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130005516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消防局重視民間災防民力,將臺南市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比照義消、義警自強活動費用每人每年補助800元。」案,敬答復如下: 一、議題說明: 如遇災害發生時,往往需借助民間團體力量,本市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對於水域救援、山難搜救領域默默付出貢獻,建請市府消防局重視民間災防民力,比照義消、義警自強活動費用每人每年補助800元。

二、回應及作為: (一)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組成特性如下: 1.災害防救團體:係依人民團體法第8條向政府申請立案許可之社會團體,成員人數達20人以上且先取得專業訓練合格,並依災害防救法第64條 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申請登錄在案,並取得救災識別證,方可協助救災(惟相關人員接受調度時,倘無法接受調度得拒絕調度救災工作)。 2.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民國88年因應921大地震,消防署比照美、日社區緊急應變組織運作模式,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成立 「睦鄰救援隊」,於政府救災單位調派人力進行救援。民國91年時更以發生地區周圍鄰近村里為一防護救援區域,號召民間熱心人士組成 「民間緊急救援隊」,依其任務編組快速進行災害通報及初期搶救作業,強化民間處理災害能力,以爭取救援時效。 (二)目前本市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統計至113年5月底,登錄本市民團計6隊,人數158名,編制如下: 山域搜救類別,數量2隊,包含臺南市救難協會及臺南市飛狼山岳搜救協會;水域救援類別,數量3隊,包含臺南市精英搜救協會、中華民國飛達救難協會、臺南市鳳凰水上救生協會;災害防救志願組織類別,數量1隊,臺南市虎尾寮民間緊急救援隊。 (三) 義勇消防人員依消防法第28條、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 習服勤辦法及本市義勇消防總隊義消人員內部及勤務管理 實施要點等相關法令協助救災工作,接受演習、訓練及支
援救災通知,無故未到1年內累計達3次以上者得解聘。 (四) 鑑於兩者服勤規定、勤務特性及責任義務均不相同,故相關福利 無法直接比照,建議針對有意願加入本府消防局機能型義勇消人 員之民間救難團體,本府消防局將協助輔導加入,惟加入前應由 各團體自行決議,並通過素行調查後得加入義勇消防人員,加入 後需遵守「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與本市「義勇 消防總隊義消人員內部及勤務管理實施要點」相關規範,協助執 行各項救災工作,亦可比照義勇消防人員相關權利與福利。 備註:經查目前6都(含各縣市)尚無編列民間救難團體自強活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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