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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劉米山、李偉智、黃麗招、李宗翰、陳秋宏、沈家鳳、林易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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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府向海洋委員會研商本市海域休閒遊憩區,並研議本市漁光島、黃金海岸等水域遊憩管理自治條例,公告開放區域,並設立相關救生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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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向海洋委員會研商本市海域休閒遊憩區,並研議本市漁光島、黃金海岸等水域遊憩管理自治條例,公告開放區域,並設立相關救生據點」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海域遊憩安全部分,除透過公告周知民眾該海域之禁止、限制或注意事項、設置救生圈等簡易救生設施外,本府並定期召開府內外跨局處之「臺南市水域安全會議」,邀集各水域管理機關共同強化轄區水域安全工作,會中除確認各機關分工權責、安全管制措施外,並針對各水域安全議題進行研議及列管,同時要求各權責機關持續辦理相關巡查、教育、宣傳、勸導工作。。
二、有關與海洋委員會研商可開放區域部分,本府配合行政院「向海致敬」政策,以「原則開放、例外禁止」之措施,推廣本市海域遊憩活動,同時依據海洋委員會擬定之「海域遊憩活動場域風險分級結果」,將本市海域風險分級及相關注意事項周知民眾。
三、有關設置管理自治條例部分:
(一) 目前本市水域遊憩活動相關管理措施,係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法」等相關規定依法辦理。
(二) 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法」第4條規定,水域遊憩活動位於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所轄範圍者,為該特定管理機關,其餘範圍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合先敘明。
(三) 各相關水域因考量因地制宜,本府觀光旅遊局將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法」授權辦理各項公告進行管理、限制或禁止事項。
(四) 目前本府辦理相關水域遊憩活動公告如下:
1.104年11月18日公告本市南區近岸海域限制、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及相關事項。
2.107年6月26日修正「臺南市臺南運河限制水域遊憩活動及相關事項公告」。
3.110年5月20日修正「本市轄區內除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及台江國家公園範圍外水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禁止及限制相關事項」公告。
4.102年5月20日公告「臺南公園燕潭」及「水景公園水域」,可從事水上活動。(本府工務局依據臺南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五) 本府觀光旅遊局除持續滾動式檢討相關公告適用性外,並積極與各水域管理機關研議開放及擬定相關管理機制(如:本市轄區內國家景區管理處、國家公園、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高雄港務公司安平港營運處…等)。
(六) 綜上所述,目前尚無自治條例訂定之需求。
四、有關救生據點部分,目前以漁光島近岸為主要設置點,因考量本區為安平商港範圍,本府於111年7月19日,由王副秘書長揚智主持,責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辦理設置救生據點乙事,該公司辦理情形如下:
(一) 港務公司於111年7月18日增設1處巡守帳,並於111年7月16日增聘保全人力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7時進行沙灘巡護勸離。
(二) 港務公司於111年7月18日增設6處「禁止游泳」警示旗幟,並於111年8月5日增設3面「離岸流(裂流)及救溺5招」告示牌。
(三) 港務公司業於111年7月29日提供無線電設備予台南市體育總會帆船委員會、台南市潛水協會及沙灘巡護保全,並與相關各協會建立通聯機制。
(四) 港務公司另協請漁光島水域無償使用土地之相關協會,就漁光島人潮眾多時段(星期五至星期日下午時段)協助安全救助工作,俾利第一時間執行通報救助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