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39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慶鎮 
連署人
洪玉鳳、蔡玉枝、郭秀珠 
案由
新市區社內里鄭龍田先生厝邊巷道路面及排水溝,請市府辦理改善。 
說明
該社區巷道因年久失修,影響排水及行人行車安全,請市府重新施作路面及排水溝,以維護人車行駛安全。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3/10/01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3/12/06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3/12/13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020011231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2年12月23日府工務一字第1021139544號函復: 查旨揭路段改善所需經費估約新台幣87萬9仟元整,本案先行錄案,並俟經費籌措情形研議辦理。

本案經市府103年4月9日府工養二字第1030336798號函復: 本府同意籌款55萬元,並委由貴所代辦(含監辦工作),請在核定金額內依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辦理;另配合路平專案,若該道路側溝加蓋有涉及人、手孔需下地者,請擇期召開施工前管線協調會管控管線單位配合下地,並於請款時檢附相關下地成果等資料送本府彙辦,並俟該工程完工驗收結算後,檢附核准函(發包工程名稱不得更改)、領款收據、收支結算表、決算書正本、工程驗收證明書、結算書(明細表備註保險金額)、驗收紀錄、工程採購契約副本與保險費收據(含勞務部分)、空污費、材料試驗費、瀝青刨除售於廠商折價收回等繳款證明影本各乙份等過府辦理請款,其經費之原始憑證將函報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俟該處核復後據以辦理。 工程刨除售於廠商折價收回,請編列非發包項目,並於完工結算繳回,不得列入發包項目抵扣。 工程管理費依本府相關規定專款專用,且以辦理相關業務為原則,並請預留20%作為本府工務局相關業務支出。 五、為提昇執行率,請貴所契約務必納入估驗或分期付款條件,並請於核定日起至103年6月30日內完成工程發包,並於103年9月30日底前完工結案,未能於103年9月底完工結案者,應辦理估驗達80%送本府請款,若無法於上開期限前發包將考慮收回補助款,另如執行成效不佳,除提報區長會議外,爾後將納入補助額度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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