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33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楊麗玉 
連署人
林宜瑾、邱莉莉、莊玉珠、蔡育輝、陸美祈 
案由
建請市府儘速徵收麻豆區被列為兒童公共設施用地(公兒1、2、3、4、5、6、7、8),若未能進行徵收請將該公設地解編。 
說明
該公共設施用地已規劃多年未進行徵收及利用,市府如不進行徵收或利用,請將該公設地解編,以維護地主權益及利用。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2/12/0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2/12/18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010011372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府工公園二字第1011071315號函復: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係各縣市政府所面臨之共通性重要課題,因目前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用地經費甚為龐大,考量目前財政短絀,將先行錄案,視未來財源情形研議。 二、公共設施尚未被徵收前,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申請包括臨時自用住宅、幼稚園、停車場或運動設施等使用。另為增加公共設施多元化取得方式,本府業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處理方案」辦理且亦配合內政部頒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訂定相關作業要點,如符合前開作業要點規定,民眾得依法提出申請。 三、至有關解編一節,查本府目前尚無辦理該地區通盤檢討作業,未來於辦理通盤檢討時,將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及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將相關資料公告及登報週知,屆時民眾得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俾錄案納供通盤檢討之參考。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