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燕祝 
連署人
許至椿蔡育輝 
案由
建請市府將警察局各分局所屬交通分隊整合成專責交通相關業務之交通隊,以達專責專用之目的。 
說明

一、經查,現行A1、A2交通事故係由各分局所屬交通分隊處理,而A3交通事故分由各派出所警員處理,因管轄交通相關業務之單位區分過細,致市民無法明確知悉專責交通業務單位係屬何者。

二、又目前各分局所屬交通分隊因警力不足,除須處理相關交通事故外,亦須處理其他行政事務,顯無法達其專責交通業務之效用。

三、再者,各派出所之勤務繁雜且警力明顯欠缺,又交通事故處理亦非各派出所員警之專業所在,因此,為求各派出所轄區內之警力得以適才適所,自有將原先A3交通事故移由各分局所屬交通隊專責處理,倘遇人力不足時,可委請派出所支援之。

四、綜上,為求專責專用之目的,建請市府將警察局各分局所屬交通分隊整合成專責交通相關業務之交通隊,由其處理由交通事故、拖吊等相關交通業務,以收實效。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6/10/12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6/12/23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7/01/04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050009296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6.01.17府警交字第1060103777號函: 一、針對將本府警察局各分局交通組與交通分隊整併問題分析如下:(一)現行制度不合 1.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分局均設有交通組,為業務屬性單位,且有全國一致性原則,將業務「組」改為外勤「隊」,涉及組織定位及相關規程修訂,宜有全國一致性作法。 2.依據警政署「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責任區分表」,交通分隊的上一層考核人員為分局長,而非交通組長,故現行制度交通組對交通分隊僅有業務指揮權。 (二)交通組與交通分隊合併,將使交通組長由原來的「業務組長」變成「外勤隊長」,工作增加(於原本業務外增加勤務執行及人員管考)但福利沒有增加(不像刑事人員有刑事加給及獨立升遷系統),現行交通組長多持反對意見,若要改變現行制度宜有配套措施(配套措施亦涉及全國一致性問題)。 (三)目前各分局交通分隊專責從事A1類及A2類交通事故處理,分局各項交通勤務工作主要由各派出所執行,交通分隊則居於輔助性、補充性之角色,交通業務、勤務整併,雖可以事權統一,惟宜考量全國一致性及相關配套措施。 ------------------------------------------------- 本案事涉全國一致性作法,本府警察局伺機再向內政部警政署提案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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