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7次 定期會
- 類別
- 環保衛生
- 案號
- 43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志展
- 連署人
- 陳秋宏、呂維胤、邱莉莉、李宗翰
- 案由
- 建請市政府統整電信資訊糾紛,向中央部會反映,以確保民眾收訊品質順暢。
- 說明
- 現在科技已達到人手一機的狀態,而疫情期間無論是孩童遠距教學或民眾視訊工作,都讓手機使用頻率大增,收訊品質更顯得重要。根據NCC統計,通訊品質不佳件數佔電信糾紛的比例逐年提升,孩童在停課時於家中遠距教學,卻有通訊品質斷斷續續的情況,即使反映也無實際解決作為。
- 建請市政府針對電信資訊糾紛問題予以統整,並向中央部會反應,站在把關最前端,協助民眾減少消費糾紛,並改善通訊品質。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2/04/13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2/06/06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2/06/08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2/06/14
- 發文字號
- 南議環衛字第 1110005486號
-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11年7月11日1110007604號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11年7月8日府法消字第1110800772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統整電信資訊糾紛,向中央部會反映,以 確保民眾收訊品質順暢」案,敬答覆如下: 一、按通訊服務專屬中央權管,依電信法第 3 條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 2 條規定,主管機關現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 NCC),至地方政府目前尚無權管法令涉及電信業務管理,惟民眾 就電信資訊糾紛提出消費爭議申訴,本府於發函請業者妥處時均一併副知 NCC 請其協助處理。 二、近年來因民意對於嫌惡設施的排斥阻礙基地台之設置,亦對通訊 品質有所影響,而目前通信品質係依 NCC 訂定之「行動通信網路 業務服務契約範本」第 4 條第 3 項僅規定業者上網速率不得低於 主管機關公告之無線上網資料下載速率,GSM GPRS 不小於 10kbps、WCDMA 3G 不小於 64kbps、WCDMA3.5G 不小於 300kbps、 CDMA2000 3G 不小於 19.2kbps,以為認定。 三、由於 NCC 方為電信事業通訊服務之監督管理機關,目前本府受理 之電信品質相關消費爭議申訴案件皆已副知 NCC,故 NCC 已留存有該等個案之資料,未來就此類電信消費爭議,將請業者改善及盡力爭取消費者費用減免等權益的維護。並俟情節適時函請 NCC 注意此一問題,依主管機關權責,督促業者謀求改善之道,確保民眾收訊品質順暢,維護消費者權益。
相關條文 電信法 第3條:「電信事業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交通部為監督、輔導電信 事業並辦理電信監理,設電信總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前項電信 總局應訂定整體電信發展計畫,督導電信事業,促進資訊社會發展, 以增進公共福利。」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2條:「自本會成立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 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掌,其職 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 為本會。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 第4條第3項:「甲方(業者)應提供行動上網室外涵蓋資訊供乙方(消 費者)參考;資訊如有變更,以甲方網頁公告為準。涵蓋資訊隨用戶端 終端設備包括手機、網卡等、上網地點及人數等因素而有差異時,應 以實際通信涵蓋依乙方使用地點之相關條件為準。上網速率不得低於 主管機關公告之無線上網資料下載速率(註:下載速率以測一百次之 平均值),GSM GPRS不小於10kbps、WCDMA 3G不小於64kbps、 WCDMA3.5G不小於300kbps、CDMA2000 3G不小於19.2kbps。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