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6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
- 案號
- 6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Ingay Tali穎艾達利
- 連署人
- 陳怡珍、林易瑩、周奕齊、周麗津、洪玉鳳、蔡淑惠、邱莉莉、李中岑、蔡育輝
- 案由
- 建請臺南市政府修改公務車輛新購及汰換審查原則,增進公務工具效能並確保公務員行車安全。
- 說明
一、查臺南市政府為合宜處置本市公務車輛(含機關學校)購置/汰換,逐年更新有《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〇〇〇年度新購及汰換(含租賃)公務車輛計畫審查原則》。目前最新版為2021年4月9日府秘總字第1100346970號函訂《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111年度新購及汰換(含租賃)公務車輛計畫審查原則》,合先敘明。
二、前揭《原則》第4點規定以:「公務機車之汰換,應使用逾20年且行駛里程數逾75,000公里,始得提報汰換」。
三、查環保署2020年補助汰換之車輛為四期及更早之汙染排放標準,而四期環保始於2004年,五期環保始於2007年。可知環保署認定且鼓勵汰換2007年以前(距已僅14年)之機車。
四、經查機車生產者於同款車最後一批出廠之零件備料品至多20年,可知使用20年之機車有故障而無法修復之虞。
五、基於人員安全與環保立場,建請臺南市政府參酌全國環保標準、機車製造生產維修現實,宜修改前揭原則公務機車之汰換年限、里程標準設定。
- 辦法
- 如案由及說明。
- 一讀日期
- 2021/09/15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1/11/24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1/11/3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1/12/07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政字第 1100012274號
- 執行情形
- 收文字號:110年12月10日1100012820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10年12月10日府秘總字第1101495681號函復: 本府就「(案由)建請臺南市政府修改公務車輛新購及汰換審查原則,增進公務工具效能並確保公務員行車安全」案,敬答覆如下: 一、查本府現行公務機車汰換標準,應使用逾20年且行駛里程數逾75,000公里,始得提報汰換,先予敘明。 二、考量駕駛安全與環保,本府將於財政狀況許可下,參酌全國環保標準、機車製造生產維修零件供應,檢討修改公務機車之汰換年限及里程標準。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