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61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Ingay Tali穎艾達利 
連署人
陳怡珍、林易瑩、周奕齊、周麗津、洪玉鳳、蔡淑惠、邱莉莉、李中岑、蔡育輝 
案由
建請臺南市政府修改公務車輛新購及汰換審查原則,增進公務工具效能並確保公務員行車安全。 
說明

一、查臺南市政府為合宜處置本市公務車輛(含機關學校)購置/汰換,逐年更新有《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〇〇〇年度新購及汰換(含租賃)公務車輛計畫審查原則》。目前最新版為2021年4月9日府秘總字第1100346970號函訂《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111年度新購及汰換(含租賃)公務車輛計畫審查原則》,合先敘明。

二、前揭《原則》第4點規定以:「公務機車之汰換,應使用逾20年且行駛里程數逾75,000公里,始得提報汰換」。

三、查環保署2020年補助汰換之車輛為四期及更早之汙染排放標準,而四期環保始於2004年,五期環保始於2007年。可知環保署認定且鼓勵汰換2007年以前(距已僅14年)之機車。

四、經查機車生產者於同款車最後一批出廠之零件備料品至多20年,可知使用20年之機車有故障而無法修復之虞。

五、基於人員安全與環保立場,建請臺南市政府參酌全國環保標準、機車製造生產維修現實,宜修改前揭原則公務機車之汰換年限、里程標準設定。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一讀日期
2021/09/15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1/11/24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1/11/3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12/07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100012274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10年12月10日1100012820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10年12月10日府秘總字第1101495681號函復: 本府就「(案由)建請臺南市政府修改公務車輛新購及汰換審查原則,增進公務工具效能並確保公務員行車安全」案,敬答覆如下: 一、查本府現行公務機車汰換標準,應使用逾20年且行駛里程數逾75,000公里,始得提報汰換,先予敘明。 二、考量駕駛安全與環保,本府將於財政狀況許可下,參酌全國環保標準、機車製造生產維修零件供應,檢討修改公務機車之汰換年限及里程標準。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