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美燕 
連署人
蔡育輝、林燕祝、盧崑福、許至椿 
案由
建請市府成立職業安全推動委員會,督促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執行,以保障勞工安全衛生之權益,落實勞工生活及安全保障事宜。 
說明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簡稱職安法),自103年7月3日正式上路,並以二階段施行方式,其目的乃在擴大保障所有工作者勞動安全之權益與保障。

二、政府單位對法令施行應率民之先,故應請市府一級單位成立職業安全衛生推動小組定期向市府職業安全推動委員會報告年度執行計畫與經費應用狀況。

三、請職業安全推動委員會於每次定期大會向本會報告工作概況與執行成果。

四、本市總工會應各有一名額為職業安全推動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辦法
成立職業安全推動委員會於定期會時向議會報告,本市各總工會一名為當然委員,提案委員為當然委員。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5/06/12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送大會討論。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5/08/20 
大會決議
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5/09/01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40004831號 
執行情形
依據市府104年9月8日府勞福字第1040887488號函復: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事業單位應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包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其為事業單位之內部組織,不宜列入外部人員(如市級總工會代表)。 二、又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3年6月20日「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適用範圍等相關事宜研商會議紀錄」結論:原已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公共行政業(如:本府環保局、工務局)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後,仍適用全部條文,故依法應設置前述安全衛生組織,其餘政府機關(本府除環保局、工務局以外之各機關)及民意機關尚無須設置。 三、經查本府環保局、工務局目前已設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並已報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以下稱南區職安中心)核備在案,亦設有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定期召開委員會。 四、為使本府各機關(單位)瞭解職安法新修正之規定,本府於103年9月5日邀請南區職安中心李柏昌主任,針對本府一級機關(單位)主秘層級以上主管辦理職安法新修正規定座談會,並於103年12月19日函請本府各機關(單位)依規定辦理。 五、本府勞工局目前定期與南區職安中心舉行業務聯繫會報,邀請各工業區廠商協進會代表參加,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作雙向意見溝通與協調,以促進本市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順利推動;並成立安衛家族、防災訪視輔導團及與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推動各工業區安全伙伴等預防措施,以期降低職業災害之發生,有效保障勞工朋友之生命安全。 六、綜上所述,本案將於日後視需要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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