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6次 定期會
- 類別
- 保安
- 案號
- 2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宜瑾
- 連署人
- 曾王雅雲、劉正昌、蔡旺詮、陳怡珍、林志聰、王峻潭、侯澄財、陳金鐘、蔡玉枝
- 案由
- 無樁共享單車oBike進駐台南,惟目前法規並未明確課予業者積極管理之責,建請交通局訂定自治條例以創造共享經濟與綠色交通之友善環境。
- 說明
一、來自新加坡的無樁共享單車oBike,今年六月進駐台南,日前再與成功大學合作,預期將投放大量oBike單車於本市,使用人數也將快速成長。
二、共享經濟應以善意為原則。若oBike有大舉侵占公用自行車格、機車格、甚至人行道與路肩違停等,將形同把內部成本轉嫁為外部成本的投機行為。
三、有鑑於先前全國oBike違停無法可管之亂象,加以共享經濟為世界趨勢、綠色交通值得推廣,市府應未雨綢繆訂定「臺南市無樁式公共自行車營運管理自治條例」,擘畫共享經濟與市民生活和諧共融之友善環境。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7/09/13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7/11/29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7/12/06
- 發文字號
- 南議保安字第 1060008227號
-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6.12.12府交綜字第1061313302號函復: 一、O-BIKE無樁共享自行車本(106)年4月來台,因違停影響市容觀瞻及停車秩序,爰本府前於106年5月25日邀集業者進行溝通,請其務必善盡經營者之責任,妥善管理租用人之車輛停放行為。 二、另本府為避免業者營業行為造成交通亂象及影響民眾停車權益,於相關自治條例未制定公布前,有關共享自行車違停及占用本市收費停車區等之取締處理原則,業由本市停車管理處於106年9月22日邀集警察局及法制處研商結論如下: (一)由本市停車管理處依「停車場法」第13條公告本市共享自行車禁止停放收費停車區域。 (二)如發現車輛違規停放情形,由交通局及警察局通報業者客服專線限期4小時內移置改善,執行區域劃分如次: 1.不依規定停放車輛者,如停放人行道、紅黃線或相關禁停管制區域等,由警察局受理通報。 2.停放本市公告禁止停放機慢車收費停車區者,由交通局受理通報。 (三)逾限未改善者,依「臺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由警察局比照本市違規車輛移置保管轄管分區指揮拖吊場執行移置保管作業。 (四)本市T-BIKE比照共享自行車規範原則處理。 三、本府為鼓勵並規範業者營運,促進低碳綠色運具發展,維持交通秩序,業擬具「臺南市共享自行車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作為管理依據。為利草案擬具妥適周延,已於106年10月16日至22日透過市府網站市政公報專區完成草案預告,並於106年10月17日預告期間邀集共享自行車之經營業者召開說明會。後續本府將參考各界意見研議檢討條文內容,並於市政會議審查通過後,提送本市議會審議。
經107年1月3日彙整各局處意見簽核;107年1月10日提送專家學者協助填具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後續將於市政會議審查通過後,提送本市議會審議。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