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美燕 
連署人
林燕祝、賴惠員、李中岑 
案由
本市勞工局要求協調本市各企業成立企業工會以簽訂團體協約保障勞工權益,惟法無強制致效果不彰,建議由市府對達30人以上之市政府各機關,要求於106年底前成立各企業工會並訂定團體協約,其後再強力要求本市各企業成立企業工會,以簽訂團體協約保障本市勞工權益。 
說明

一、勞基法第30、30-1、32、33、39、49條中均訂:『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但若企業未成立企業工會或產業工會,必使個別勞工無力與企業抗衡而默默承受無力抗衡,失去該法為照顧勞工本意。

二、勞基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但無企業工會時,個別勞工均自己爭取法定權益,任資方操控,致勞基法保障束而無用。

三、前工會法第六條「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年滿二十歲之同一產業工人,…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應依法』組織產業工會…。」

 
辦法

一、請如案由辦理。

二、請市府於106年底前依勞基法及工會法成立企業工會與產業工會後與員工簽訂團體協約。

三、請市政府研考會列管,並於每年各次定期大會時報告本市各機關執行進度與全市執行比例。

四、106年底未成立企業工會之單位應報告其原因。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6/10/12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送市府研議辦理。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6/12/23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7/01/05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60000038號 
執行情形
依據市府勞工局106年2月20日府勞資字第1060201844號函復: 本市勞工局要求協調本市各企業成立企業工會以簽訂團體協約保障勞工權益,惟法無強制致效果不彰,建議由市府對達30人以上之市政府各機關,要求於106年底前成立各企業工會並訂定團體協約,其後再強力要求本市各企業成立企業工會,以簽訂團體協約保障本市勞工權益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市目前計有台南市台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等53家企業工會,屬於市政府各機關所成立之工會僅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工會1家,惟類似工會具有協商勞動條件者,計有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台南市學校廚工產業工會、臺南市高中職教師職業工會、臺南市教師職業工會等。 二、本市目前計有台南市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等23家企業工會與事業單位簽訂團體協約。 三、工會成立之要件,依據工會法第11條,組織工會應有勞工30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另同法第4條規定,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此外同法第7條,依工會成立之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惟並無相關罰則規範為一軟性強制入會規定。 四、有鑑於籌組企(產)業工會係基於鼓勵員工自發性籌組,故勞動部所定考核各地方主管機關之KPI亦以年度籌組1家產(企)職業工會為目標。 五、前述雖依工會法第11條,組織工會應有勞工30人以上之連署做為發起門檻,但法無規定30人以上之組織一定要成立工會之強行規定。 六、至於對達30人以上之本府各機關,勞工局將加強宣導。 附註: 工會法第6條第一項第一款:企業工會為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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