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請願案-人民請願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提案性質
人民請願案-人民請願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連署人
 
案由
事由:一、本里自報載了解並知悉台南市政府民政局已經執行「台南市里鄰編組及調整辦法」,顯然造成本里里民的損害。二、本里基於地方自治團體法人身份,向台南市政府依訴願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請,而台南市政府民政局應立即說明,為何不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之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將該辦法送市議會備查,始為合法及妥當,本辦法自101年12月通過自今,已經長達5年未予實施及執行,突然於本月表達立即執行,顯然必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之規定送台南市議會備查,才能夠符合憲法尊重民意原則。三、本里基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4號解釋理由書第二段所載之憲法原則(也就是即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理由書所載之理性溝通、公開透明之憲法原則,與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號解釋文所載「明示其一排斥其他之法理,僅限於沒有其他解釋餘地才能適用」本案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六條最後一項規定,變更里之名稱,必須送議會通過始能執行及辦理,則如此消滅103個里,連里的名稱都沒了,竟然不需送議會通過可以由市政府逕行實施執行, 
說明

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

一、基於上述理由及民法第227條之2情勢變更原則與民事訴訟法第397條之規定已經在後任期產生新民意後將先前任期之法規直接實施執行未再審酌依照原先之法律效果,使否會對人民形成顯失公平之狀況,更為實質上審酌是否有再增減原先之法律效果的必要,如此直接專擅的決定顯然過於草率而符合訴願法第一條,如此行政決定有所不當。

二、本里認為在本案之不當決定過程,有依訴願法第二條及第四條與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雖然並非具體的案件,但有可得確定範圍時,本里及其他102個里之法人均得提起訴願,若本申請狀經過兩個月的期間,台南市政府仍不作為,則本里應由憲法第22條基本人權之受損害,將依憲法第16條及訴願法之規定,懇請台南市訴願委員會審議還本里及其他102里應有之公道及維護應有之權利。

 
辦法

願望:

請市府暫緩於本(第二屆)實施里鄰整編,俟下屆市長及第四屆里長選舉時,再依據新的里鄰調整方案進行選舉,以讓里長們有足夠的緩衝時間再進行相關作業與準備。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7/09/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移請大會討論。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7/11/29 
大會決議
併「臺南市里鄰編組及調整專案報告」辦理。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7/12/14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60008870號 
執行情形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