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工務
- 案號
- 134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曾培雅
- 連署人
- 林燕祝、周奕齊
- 案由
- 通盤檢討南市柏油路面龜裂狀況。
- 說明
- 反映路面產生裂痕的問題,大都是台電的管線導致路面產生裂痕,雖然不會有塌陷的危險,但民眾騎車經過會有危險發生,請相關單位重視路面裂痕問題。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0/04/16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0/05/28
- 審查意見
- 請市府研議辦理。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0/06/09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0/06/17
- 發文字號
- 南議工務字第 1090003932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9年7月14日府工養一字第1090742638號函復: 一、依據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24條,管線機構應於管溝回填竣工後三日內將道路挖掘之路面修復,於竣工後,應負三年之保固責任。第28條,竣工後於主管機關接管後三年內,路面有龜裂、下陷變形或破損等之情形,主管機關得會同申請人辦理檢測,經查明可歸責於申請人時,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改善期限內改善完成,屆期未改善得由主管機關代為辦理修復作業,並由管線機構負擔修復費用。 二、對於管線單位辦理路面修復,本府皆依規定辦理驗收接管,如有不合規定之情事,皆要求改善至符合規定。 三、本府道路挖掘主管機關後續將要求各管線單位清查管線挖埋路徑是否有造成柏油路面龜裂狀況。如有造成路面龜裂、下陷變形或破損等之情形,道路挖掘主管機關將依據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辦理。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