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7次 定期會
- 類別
- 工務
- 案號
- 119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呂維胤
- 連署人
- 蔡旺詮、劉米山、蔡筱薇、鄭佳欣
- 案由
- 建請工務局應全面普查本市公寓大廈是否有成立管理組織,列冊並加強輔導未設立者,成立大廈管理組織。
- 說明
-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文修正案,規定經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違者每戶最高可處新台幣20萬元。因應法規市府應積極協助輔導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降低老舊公寓大廈事故發生率。
- 公寓大廈若無管理組織,共有區域的修繕、改良和拆除需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才可施行,將會大幅遲滯缺失改善效率,若發生嚴重意外,後果恐不堪設想。
- 建請市府應全面普查本市公寓大廈是否有成立管理組織,列冊並加強輔導尚未設立者成立大廈管理組織。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2/04/13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2/06/08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2/06/24
- 發文字號
- 南議工務字第 1110006123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11年7月5日府工使一字第1110846713號函復: 一、公寓大廈條例增訂第29條之1規定:「(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者,其區分所有權人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一定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而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營建署已召開研商會議,初步以7樓且50戶以上之大樓,考量其建築物公安申報及消防申報成果,作為認定要件。 二、本局針對本市7樓以上公寓大廈已有列冊,並調查其管理組織成立情形。針對未成立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持續提醒儘速成立管理組織並提供所需之協助。 三、此外,對於符合危險之虞要件之公寓大廈,待內政部正式公告認定要件,工務局除逐一通知應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外,將由專業團隊主動輔導大樓成立管理組織並完成組織報備事宜。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