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119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呂維胤 
連署人
蔡旺詮、劉米山、蔡筱薇、鄭佳欣 
案由
建請工務局應全面普查本市公寓大廈是否有成立管理組織,列冊並加強輔導未設立者,成立大廈管理組織。 
說明
  1.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文修正案,規定經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違者每戶最高可處新台幣20萬元。因應法規市府應積極協助輔導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降低老舊公寓大廈事故發生率。
  2. 公寓大廈若無管理組織,共有區域的修繕、改良和拆除需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才可施行,將會大幅遲滯缺失改善效率,若發生嚴重意外,後果恐不堪設想。
  3. 建請市府應全面普查本市公寓大廈是否有成立管理組織,列冊並加強輔導尚未設立者成立大廈管理組織。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2/04/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2/06/08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2/06/24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110006123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11年7月5日府工使一字第1110846713號函復: 一、公寓大廈條例增訂第29條之1規定:「(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者,其區分所有權人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一定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而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營建署已召開研商會議,初步以7樓且50戶以上之大樓,考量其建築物公安申報及消防申報成果,作為認定要件。 二、本局針對本市7樓以上公寓大廈已有列冊,並調查其管理組織成立情形。針對未成立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持續提醒儘速成立管理組織並提供所需之協助。 三、此外,對於符合危險之虞要件之公寓大廈,待內政部正式公告認定要件,工務局除逐一通知應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外,將由專業團隊主動輔導大樓成立管理組織並完成組織報備事宜。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