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6次 定期會
- 類別
- 環保衛生
- 案號
- 24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郭鴻儀
- 案由
- 建請市府社會局設立社會救助法539條款專責審議委員會,並定期揭露審議案件數。
- 說明
- 參酌國外經驗,從社會安全網的角度,應涵蓋人口一成。就主計處公布的「相對貧窮率」7.57%也遠高於低收、中低收入户人數,故全台貧窮黑數達250萬人之多。
- 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意指在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户時,若因特殊情況,如家庭暴力或失聯,導致有扶養義務者卻未履行扶養義務,主管機關可透過訪視評估,將該名扶養義務人排除在應計人口之外,以讓申請人能順利獲得補助資格。
- 在實務上,社工難以真正去調查來申請的人實際狀況,建議參考其他縣市做法,由專家學者建立審查委員會機制,確立該條款使用上的合理性。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5/11/28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5/12/04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5/12/15
- 發文字號
- 南議環衛字第 1140012474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社會局設立社會救助法 539條款專責審議委員會,並定期揭露審議案件數」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市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規定,訂有「臺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處理原則」,倘民眾因列計特定扶養義務人導致不符資格者,可透過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規定,經由本府社會局派員訪視評估,確實有生活陷於困境者,可依規定排除列計未履行扶養義務之應計算人口。 二、有關設立社會救助法539條款專責審議委員會一事,本局刻正規劃設置要點,並辦理邀集委員等事項,待設置完備後,將再行研擬定期公告審議案件數程序。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