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1次 定期會
- 類別
- 建設
- 案號
- 13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蔡育輝
- 連署人
- 曾順良、王家貞
- 案由
- 請市政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應增訂在有線電視、廣播電台、平面媒體等做不實廣告、誇大療效的行為訂定管理與處分罰則基準。
- 說明
- 攸關臺南市民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目前還沒有獲議會審議通過,這條例關係到每位市民健康安全,市府有責任為市民「食的安心、安全」盡速完成訂定,尤其是對經銷商、食品廠商、藥廠與傳播業者等藉電視、廣播電台等方式涉嫌廣告不實、誇大療效上都需要訂定管理與罰則基準,對不實藥商(食品商)累犯行為,須有一定的「導正」作為。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5/06/12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5/08/2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5/08/28
- 發文字號
- 南議建設字第 1040004883號
-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4.09.10府衛食藥字第1040864971號函復: 有關貴會議員提案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中增訂違規廣告統一裁罰基準,由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目前已通過市政會議審議並送至議會程序委員會審議中,本府衛生局另已針對食品、藥品誇大不實違規廣告裁罰基準研擬中,對於廠商、業者委播刊登的違規食品、藥品廣告的處理,均採一致標準,於各媒體節目監測食品及藥品的廣告內容,如有違規事實,均秉持平等原則,勿枉勿緃,一切依法行政,以保障民眾健康。
一、104年9月10日府衛食藥字第1040864971號函復。 二、「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業經臺南市政府105年1月29日府法規字第1050108031A號令公布在案。 三、本府衛生局另已研擬訂定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藥事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