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1屆 第8次 臨時會
- 類別
- 財經
- 案號
- 1
- 提案性質
- 市府提案
- 來文日期
- 2013/07/17
- 來文字號
- 府主預字第1020640716號
- 提案單位/人
- 臺南市政府
- 連署人
- 案由
- 本市102年度地方總預算第1次追加(減)預算案,敬請審議。
- 說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及一百零二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規定辦理。
二、本市102年度地方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歲入追加22億1,265萬6千元,追減57億4,211萬元,淨追減35億2,945萬4千元,歲出追加22億2,188萬6千元、追減57億5,134萬元,歲出淨追減35億2,945萬4千元;102年度臺南市總預算歲入追加減後預算數833億9,691萬2千元,歲出追加減後預算數833億9,691萬2千元,收支平衡。
三、本案業經本府102年7月10日第118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 辦法
- 請 貴會惠予審議。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3/07/31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詳如各委員會聯席審查意見報告書。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3/08/09
- 大會決議
修正通過(修正情形詳如大會決議表)。
一、單位預算: (一)歲入部門照案通過,歲出部門追減刪減數6,350萬元。 (刪減情形如下) 歲入部門: 歲入追加數 : 22億1,265萬6,000元 歲入追減數 : 57億4,211萬 0 元 歲入淨追減數 : 35億2,945萬4,000元 歲入追加減刪減數: 0元 刪減後歲入追減數: 35億2,945萬4,000元
歲出部門: 歲出追加數 : 22億2,188萬6,000元 歲出追減數 : 57億5,134萬 0 元 歲出淨追減數 : 35億2,945萬4,000元 歲出追減刪減數 : 6,350萬 0 元 刪減後歲出追減數: 34億6,595萬4,000元
其餘歲出經常門、資本門均照案通過。 (二)修正通過(修正情形詳預算追加減明細表)。二、附帶決議: (一) 日後對於歲入追加減預算案,請市府另以書面補充說明原列預算數。 (二) 各區公所: 有關本市東山區、六甲區、大內區、七股區、新化區、善化區、新市區、安定區、山上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歸仁區、龍崎區、南區、安平區等16區區公所各項回饋金,請民政局於6個月內制訂統一監督辦法向本會提出報告。 (三)社會局: 1、請社會局對身心障礙復健診所於本(102)年10月前辦理招標相關作業。 2、有關長青公寓之功能定位,請社會局以書面向本會提出專案報告。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3/08/20
- 發文字號
- 南議財經字第 1020010789號
- 執行情形
本案(請社會局對身心障礙復健診所於10月前辦理招標相關作業)經市府102.09.16府社身字第1020819695號函復:標案刻正積極辦理中,並於前置作業完成後儘速上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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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處: 本府主計處已於102年8月30日以府主預字第1020759414號函將市議會審議102年度地方總預算第1次追加(減)預算案結果通知相關機關,並請各機關依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辦理預算分配及執行。 民政局: 1.經查本市計東山、六甲、大內、七股、新化、善化、新市、安定、山上、楠西、南化、左鎮、歸仁、龍崎、南區、安平區等16區公所,因地區特性而有不同回饋經費項目。 2.上開16區公所回饋經費,統計共有19項,分由中央部會、公營事業、私人企業及地方政府基金等數種不同財源類別。屬中央部會者計有交通部、經濟部水利署、國防部聯勤司令部及陸軍司令部;屬公營事業者計有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環境保護發展推動基金會;屬私人企業者計有森霸電力公司豐德天然氣發電廠、聯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屬地方政府基金者計有本府環境保護局及民政局。 3.為使回饋經費運用符合回饋之宗旨,各主管機關秉其專責推行之政務個別辨理,各項回饋經費依其法源明訂各回饋項目,並依其性質、地區及對象之不同,分別制訂,合先敘明。 4.回饋經費之審查及運用,因各該主管機關(機構)不同而有多種回饋經費申請審查樣態。中央及地方之審查作業方式亦不同,中央及地方就審查作業方式,分述如下: (1)回饋經費來源為中央機關者:提案為受補助地區代表,協助辦理為補助地區區公所,審查單位為中央機關。以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係屬中央民航局)為例,其回饋金之審查,依同法第6條規定略以「區公所應依同法第四條之用途研提申請計畫送航空站審核,依航空站核定之項目執行 … (餘略)」。其回饋金形式為由受補助地區之區公所審查受補助地區與原提報申請計劃用途是否相符,核銷方式為補助受補助地區核銷時應檢附原始憑證及執行照片,於計劃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由區公所將回饋金實際執行情形表及支出憑證正本函送臺南航空站。 (2)回饋經費來源為中央機構者:提案為受補助地區代表,協助辦理為補助地區區公所,審查單位為中央機構。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執行要點(係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例,依要點第8點規定略以「地區之地方政府來函,按下列標準撥付「發電年度協助金」。未於當年度內來函者,逾該年度終了則不再撥付 … (餘略)」。其回饋金形式為受補助地區支應生活扶助金及區民意外險,核銷方式為,以原始憑證核銷由區公所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核銷。 (3)回饋經費來源為本市經費者:提案為受補助地區代表,協助辦理及審查單位為補助地區區公所。其回饋金形式以臺南市回饋公立殯葬設施所在地區實施辦法(本局所屬殯葬管理所)為例,依本自治規則第6條規定「公立殯葬設施所在地區區公所,應依回饋金分配原則統籌管理回饋金,並於每年五月研討下年度回饋金使用計畫」,與同法第7條第2項規定「各里應於每年五月研討回饋金使用需求,由里辦公處報請區公所審議,依回饋金使用計畫支用。使用計畫變更或辦理計畫外之臨時或特殊事項時,亦同」,核銷方式為,由受補助之單位將相關憑證及執行成果資料送區公所辦理。 (4)回饋經費來源為私人企業者:提案為受補助地區代表,協助單位為補助地區區公所審查受補助地區送計畫書。其回饋金形式為支用受補助地區居民生活補助或用於補助地區道路排水養護工程,核銷方式為收支對列,檢據核銷,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辦理。 5.綜上回饋經費支用用途及經費核銷方式各有規定,例有改善受補助地區道路、水溝等公共設施,其核銷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或有回饋受補助地區居民水電費,其辦理方式依印領清冊所載直接回饋民眾;亦有支應受補助地區居民生活扶助金或為其保險意外險。 6.揆諸上揭回饋經費之申請、審查、核銷及規定,可知各項回饋金之態樣不一且各補助機關(機構)均有明確規定各補助項目及審查機制,且由市政府各主管機關監督。故貴會附帶決議事項,本局將敦請本府各回饋經費權責主管局處不定時至區公所抽查辦理情形。 社會局: 1.無障礙福利之家附設診所現正積極辦理公開招標作業。 2.有關「臺南市立長青公寓轉型工作報告」業於102年8月6日以府社老字第1020715430號函送市議會,並於102年9月10日以南市社老字第1020810008號函送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及本府主計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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