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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邱莉莉、黃麗招、郭鴻儀、李宗霖、沈家鳳、陳秋宏、沈震東、陳皇宇、謝舒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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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為維護學生使用輔導資源需求,避免專任輔導老師因超額頻繁調動,建請教育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7條第8款,將附幼納入班級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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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為維護學生使用輔導資源需求,避免專任輔導老師因超額頻繁調動,建請教育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7條第8款,將附幼納入班級數計算。」案,敬答覆如下:
一、現行學生輔導法第10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第1項第1款)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第1項第2款)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第1項第3款)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第2項)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二、另學生輔導法修正草案調整輔導人力編制刻正於立法院審議中,是類編制屆時依修正後法令規定辦理。
三、學校若因減班而衍生超額教師調動,致無編制專輔教師,現行已有配置兼輔教師及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專業輔導人員統籌調派支援並以「無專輔學校支持計畫」等方案予以協助。
四、至於「將附幼納入班級數計算核算學校專輔教師編制數」一節,因涉財政問題,將另案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