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63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朱正軒 
連署人
邱莉莉、黃麗招、郭鴻儀、李宗霖、沈家鳳、陳秋宏、沈震東、陳皇宇、謝舒凡 
案由
為維護學生使用輔導資源需求,避免專任輔導老師因超額頻繁調動,建請教育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7條第8款,將附幼納入班級數計算。 
說明
  1. 現編制一位專任輔導教師之學校,因近來少子化減班而「無法編制」至少一位專輔教師,於今年開始出現專輔教師超額問題。
  2. 惟按教育部國民小學逐年增加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進程,於120學年度各規模學校須全面補足至少一位專任輔導教師,此將導致輔導老師頻繁調動。
  3. 因資源班學童特別需要輔導資源,為避免現有輔導工作無法銜接且不利學生輔導需求,建請教育局依法將幼兒園班級數與學校班級數合併計算,以解決學校現有之專任輔導老師超額問題。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06/20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06/26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07/02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30005412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為維護學生使用輔導資源需求,避免專任輔導老師因超額頻繁調動,建請教育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7條第8款,將附幼納入班級數計算。」案,敬答覆如下: 一、現行學生輔導法第10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第1項第1款)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第1項第2款)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第1項第3款)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第2項)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二、另學生輔導法修正草案調整輔導人力編制刻正於立法院審議中,是類編制屆時依修正後法令規定辦理。 三、學校若因減班而衍生超額教師調動,致無編制專輔教師,現行已有配置兼輔教師及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專業輔導人員統籌調派支援並以「無專輔學校支持計畫」等方案予以協助。 四、至於「將附幼納入班級數計算核算學校專輔教師編制數」一節,因涉財政問題,將另案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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