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103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志展、朱正軒、周嘉韋 
連署人
陳秋宏、沈震東、陳皇宇、沈家鳳、Ingay Tali 穎艾達利 
案由
建請市政府研議「宮廟註記」,以便管理並促進宮廟參與市政。 
說明
  1. 目前台南市宮廟申請土地建物更名,係依地籍清理條例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向民政局申請變更。而宗教土地建物之合法化,若為都市計畫土地可透過都市計畫變更為宗教用地;若非都市土地則可透過用地變更成為宗教用地。
  2. 惟台南市有許多宮廟因過去未明確劃分土地,或土地非單一所有權人持有等背景因素,至始無法轉為宗教用地,因而導致無法合法登記。
  3. 建請市政府研議相關配套,並與中央主管機關共同商討,於不牴觸法規之狀況下,以管理需求為原則,使用「註記」方式。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06/20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06/26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07/02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30005579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13年7月17日1130941615號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研議「宮廟註記」,以便管理並促進宮廟參與市政』案,敬答覆如下: 1、有關寺廟登記係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規定辦理,前揭須知第4條規定:「申請寺廟設立登記,其寺廟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件: (1)屬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2)整幢供宗教使用,並取得使用執照主要用途為寺廟者。 (3)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事實。」。 2、針對土地及建物未合規定之寺廟,內政部前已辦理4次寺廟補辦登記。考量前4次宗教寺廟補辦登記採「先發給登記證再輔導合法化」的作法,成效不佳,倘再次開放寺廟補辦登記,對於依規定申請登記之寺廟,顯失公平,亦可能被視為對寺廟將土地及建物非法使用就地合法化,將引發環保團體之抗爭。故內政部近期尚無再次辦理補辦登記之規劃。 3、本項政策係屬內政部權責,爾後內政部如召開相關會議,本府民政局將就本案提出建議。 4、承蒙貴會暨議席對於市政之關切及熱忱,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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