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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陳秋宏、沈震東、陳皇宇、沈家鳳、Ingay Tali 穎艾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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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政府研議「宮廟註記」,以便管理並促進宮廟參與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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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收文字號:113年7月17日1130941615號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研議「宮廟註記」,以便管理並促進宮廟參與市政』案,敬答覆如下:
1、有關寺廟登記係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規定辦理,前揭須知第4條規定:「申請寺廟設立登記,其寺廟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件:
(1)屬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2)整幢供宗教使用,並取得使用執照主要用途為寺廟者。
(3)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事實。」。
2、針對土地及建物未合規定之寺廟,內政部前已辦理4次寺廟補辦登記。考量前4次宗教寺廟補辦登記採「先發給登記證再輔導合法化」的作法,成效不佳,倘再次開放寺廟補辦登記,對於依規定申請登記之寺廟,顯失公平,亦可能被視為對寺廟將土地及建物非法使用就地合法化,將引發環保團體之抗爭。故內政部近期尚無再次辦理補辦登記之規劃。
3、本項政策係屬內政部權責,爾後內政部如召開相關會議,本府民政局將就本案提出建議。
4、承蒙貴會暨議席對於市政之關切及熱忱,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