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連署人
- Ingay Tali 穎艾達利、陳昆和、周麗津、盧崑福
-
案由
- 建請市府建立危險物品檢查、覆查機制並積極爭取經費制訂獎勵制度。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建立危險物品檢查、覆查機制並積極爭取經費制訂獎勵制度」案,敬答覆如下:
一、環境部鑑於屏東明揚大火,針對特定體育用品製造業、具研磨製程、及製造、使用、貯存揮發性化學物質等特定對象,特擬「112-113特定業別與製程運作貯存危險化學物質稽查專案」,本府經濟發展局依所屬業務權責積極配合本府環保局、消防局查檢,加強稽查輔導,落實工廠危險物品申報。
二、每年度消防局針對管制量達30倍以上之公共危險物品工廠進行聯合檢查外,若接獲民眾檢舉或經他機關查獲違規事項皆排入聯合稽查,且視情況進行不定時查核。現場依工廠危險物品申報之危險物品種類、存放配置圖及機械設備配置圖確實核對現況,若查獲不實將依現行法規處分。
三、公共危險物品管理係本府消防局為地方主管機關,除由本府消防局本定期辦理公共危險物品聯合稽查,本府109年11月發布「臺南市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如經查證屬實且屬嚴重違規情形者,得發給舉發人裁處罰鍰金額5%至10%之獎勵金。另依經濟部109年03月20日發布「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第4條,檢舉案經查證屬實者,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勵。本府經濟發展局原則以提供獎狀方式辦理。
四、承蒙貴會議席對市政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