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6次 臨時會
- 類別
- 民政
- 案號
- 3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美燕
- 連署人
- 曾培雅、蔡育輝
- 案由
- 請了解青草崙公墓,遷葬後之墓穴是否未完整回填,而影響觀瞻。
- 說明
一、依據民眾反映提出。
二、若屬實請殯館所要求承商應將回填墓穴經費計算入工程經費中,且施工前應先經殯館所登記,施工後須殯館所檢查是否確實回填。
- 辦法
一、如案由。
二、請將辦理結果送會與本席。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6/03/15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6/03/3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6/04/06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政字第 1050001812號
- 執行情形
- 105年4月18日府民生字第1050355238號函回復如下: 本府就「請了解青草崙公墓,遷葬後之墓穴是否未完整回填,而影響觀瞻」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園化公墓墳墓遷葬應繳納墳墓廢棄物清除保證金。墳墓遷葬後三十日內,自行完成廢棄物清除,並將墓穴填土整平者,保證金無息退還,原墓基無條件收回;逾期未完成者,由管理機關代為清除,保證金不予退還,原墓基無條件收回。」 二.殯葬管理所均依上開規定辦理及管理青草崙公墓遷葬後墓穴之回填業務;惟部分公墓已起掘撿骨,仍遺留墳墓廢棄物未清除者,係於89年至94年間,因當時未明定清除空墓基廢棄物之責任,經殯葬管理所於104年3月調查約1000座,並於104年起分5年編列預算執行,每年編列140萬,至108年共700萬,104年已發包清除265座空墓基廢棄物,今(105)年計於6月底前再完成265座空墓基廢棄物清除,至108年可全部完成。 一、105年4月18日府民生字第1050355238號函復。 二、依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惟部分公墓已起掘撿骨,仍遺留墳墓廢棄物未清除者,係於89年至94年間,因當時合約未明定管理廠商須負清除空墓基廢棄物之責任,本府於104年3月調查約1,000座,並於104年起分5年編列預算執行,每年編列140萬,至108年共700萬,104年已發包清除265座空墓基廢棄物,今(105)年計於6月底前再完成265座空墓基廢棄物清除,至108年可全部完成。 三、105年度空墓基廢棄物清除採購案,已於7月13日辦理驗收通過,共清除265座。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