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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郭鴻儀、林依婷、李宗翰、周嘉韋、謝舒凡、沈震東、沈家鳳、鄭佳欣、陳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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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太陽能板隔離綠帶設施不足,應依照案場分布及範圍調整隔離綠帶保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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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太陽能板隔離綠帶設施不足,應依照案場分布及範圍調整隔離綠帶保留方式」案,敬答覆如下:
一、太陽光電的面積開發在2公頃以上需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辦理土地分區變更,如果面積在 2公頃以上30公頃以下,需依上開規定送本府都市計劃區域委員會審議,如果面積在30公頃以上需送中央區域計劃委員會審議。依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的規定,四周退縮距離至少10米。若因案場較為特殊,區域委員會可請業者因地制宜,增加退縮距離。
二、依據經濟部「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辦理生態審定應考量:(一)太陽光電設施之基地宜保有原自然生態系,並可進行適當植栽復原及緣化,綠化之植被及樹種以原生物種為原則。(二)綠化範圍及緩衝綠帶之植栽配置,以不妨礙太陽光電設施產生能源之樹種及植被密度為原則,並以具有景觀維護、緩衝或隔離之效果及避免對基地外環境產生視覺影響。且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规範」之規定,對於景觀及環境生態均有嚴格規範。
三、目前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有關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位於重要濕地,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但因太陽光電開發在農漁村、部落、生態環境引發爭議,環境部已預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文修正草案,增訂太陽光電位於於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的農業用地、公有造林地等環境敏感區位,及在山坡地設置裝置容量2萬瓩以上,或面積15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預計113年底即可上路。
四、貴會議席關心市政熱忱,本府併予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