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56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許又仁 
連署人
鄭佳欣、周奕齊、蔡旺詮 
案由
建請正視幼教老師有補休卻無法請補休或補休需自付代課費狀況,應給予公費派代或換算加班費。 
說明

一、幼兒園教學工作是當孩子從家長手中交到老師手裡,老師就需無時無刻的照料孩子,沒有任何休息的機會。當老師超時工作給予補休彌補其超時工作,卻在下一次運用補休休息時,因為幼教現場人力不足,需自付代課費,是非常不合理的現象。

二、超時工作已是多餘付出,在使用該有的休息時間時,還要多付出金錢,對現場工作的幼教老師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幼教現場的超時工作都是需要幼教專業才能勝任,當需要專業人員付出時,理當給予合理報酬。

綜上所述,關於幼教老師補休,建議給予公費派代或沒有用完的補休換算加班費,提升幼教現場勞動條件,讓幼教教學品質更好。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1/09/2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1/11/24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1/11/3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12/09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100012118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10年12月24日府特教(一)字第1101521145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請正視幼教老師有補休卻無法請補休或補休需自付代課費 狀況,應給予公費派代或換算加班費。」案,敬答覆如下: 一、查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實施要點第 4 點及本府教育局 107 年 6 月 29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70681900 號函,加班以補休為原則,申請加班補休者,應於加班後 1 年,在不影響課務及校務前提下,擇期補休。 二、次查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第 2 點規定略以,教師因補休、…期間所遺課務,應另行補課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或由學校逕行指定合格人員代理、代課,其應支給之代理薪給或代課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 三、現行公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加班覈實申請並以補休為原則,倘教師不予補休改請領加班費,牽涉市府財政負擔,尚須審慎評估。 四、為保障幼兒受教權,補休時間應於不影響課務及人力調配下執行,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及專設幼兒園皆依招收數增置教保員,目的係在活絡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力、增加用人彈性及符合社會調整教保服務時間之期待,教育局將函文各校園重申增置教保員之性質,無論入班進行教保服務工作或協助園務行政工作,得視園務需要彈性調整,不應限縮於教保服務或園務行政工作,以符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立法精神,並顧及教保服務人員休假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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