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32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筱薇 
案由
建請停車場登記證申請以停車場設計圖替代,節省申請時效。 
說明

目前案場若為建物附屬停車場,停車格配置則須與建物竣工圖一致,然部分個案竣工圖取得不易(年代久遠無法調閱、業主無法提供)又或者變更竣工圖設計擇日程漫長(委請建築師重新繪製需要半年以上)

建請以停車場設計圖替代,節省申請時效,提升業者開發及請證意願。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6/06/18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6/06/2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6/07/01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150004981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停車場登記證申請以停車場設計圖替代,節省申請時效」案,敬答覆如下: 一、 依據交通部頒訂之停車場法第2條第5款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指建築物依建築法令規定,應附設專供車輛停放之空間。」另同法第26條規定:「路外公共停車場可供車輛停放使用未達五十個小型車位或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者,其負責人得逕依前條之規定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合先敘明。 二、 為確保建物附設停車空間之合法性及使用安全,各地方縣市政府所訂定之停車場登記證申辦相關規定,均明定建物附設停車空間申請公共停車場登記證時,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及其竣工圖等相關證明文件,審核機關(本府交通局)須確認停車格配置與使用執照核准之竣工圖一致,以確保現況使用無違反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消防法規相關規定,避免核准違章建築取得公共停車場經營許可,致生適法性爭議或相關公安疑慮。 三、若前揭文件如因年代久遠而遺失,或確有調閱困難者,建議得由建物所有權人向本府工務局申請調閱複印相關圖說資料。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