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2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13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郭國文 
連署人
林志展劉正昌賴美惠 
案由
建請增修「臺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 
說明

一、水、電為民生基本需求,查核有實際且迫切需要,應當予以核准。

二、該辦法第三條明定未領有使用執照者,申請接用臨時水電之對象資格,其乃針對單一個案之需求設定規範,尚缺通案(如達5~10戶以上)之申請人之審查規定。

三、建請研議增訂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里鄰之同一路段巷弄,達十戶以上確實有用水需求,由里長開立證明文件者,得以申請接用水、電許可。

 
辦法

如說明第三點。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5/08/28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5/11/05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5/11/13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040007492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4年11月19日府工管二字第1041139838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增修『臺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臺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第1、3條規定:「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訂定之。」、「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得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之許可:一、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二、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三、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且領有門牌編釘證明之下列建築物:(一)原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其規模在三層樓以下、總樓地板面積合計不超過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且實際僅供居住使用者。(二)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前既存未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其規模在三層樓以下、總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二百五十平方公尺,實際僅供居住使用,且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其他自有已接用水、電房屋者。」,另依建築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合先敘明。 二、有關旨揭辦法第3條明定未領有使用執照者,申請接用臨時水電之對象資格…尚缺通案(如達5~10戶以上)之申請人之審查規定之情事,依上揭辦法雖以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申請為主,但尚無限制多戶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不得同時併案申請及審查,故亦可符合前揭貴會提案內容。 三、又有關建請研議增訂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里鄰之同一路段巷弄,達十戶以上確實有用水需求,由里長開立證明文件者,得以申請接用水、電許可之情事,將另邀集相關單位討論改進事宜。倘有需要者,會配合修正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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