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其他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臨時動議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其他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許又仁 
案由
公投日近,市內街道隨處可見主張公投立場之看板設立於人行道、附掛電桿及交通號誌桿上,市府針對違規競選廣告物不但未有任何依法處置作為,更有發生設立電子巡簽單之不合理情事,公權力之執行應有速效,建請如有違規即依法拆除,以整齊市容美觀,並避免外界對公權力不張之譏諷。 
說明

一、媒體報導警察局將公投選舉看板納為公投選舉安全維護重點工作項目之一,但設立電子巡簽單部份位於違規競選廣告看板上,輿論反應不佳,被指為服務特定候選人。

二、經檢視相關報導,所謂「公投看板」係執政黨黨內初選參選人宣傳看板之廣告物,市府放任執政黨籍參選人「公投綁初選」到處樹立看板,不問其設置是否合於「臺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臺南市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違規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執行計畫」相關規定,市府為公權力執行機關,放任而不為,且積極於違規看板上設立電子巡簽單,外界指明不當加重基層員警工作負擔,此一作為實難令市民信服。

三、政府公權力機制應全面動起來,各單位既知違規看板位置,即應積極主動通報權責單位快速拆除,以維號誌燈桿安全及市容美觀。

四、針對未來勝選後有公職身份人員所設立公投主張的違規看板,權責機關應簡化程序,以最快速度處置。

 
辦法

一、各區公所及其他權責單位應全面清查公投主張違規看板位置,列冊通報。

二、工務局109年度執行拆除違規廣告物之經費仍有過半剩餘,應於12月18日公投日之前完成清理私人設立的公投主張之違規看板。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1/09/2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1/11/30 
大會決議
一、請臺南市政府於12月31日前將本市各區木質搭設之違規廣告物清除完畢。 二、屬市府所有之相關土地如被違規佔有作為看板使用,請立即拆除。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12/06 
發文字號
南議議事字第 1100012258號函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10年12月22日1100013519號 臺南市政府110年12月22日府公使二字第1101488950號函覆: 為改善違規競選廣告物豎立之情形,本府工務局除積極巡查依行政程序法張貼限期改善公告單,另輔導告知所有權人依規定限期改善,並函請廣告公會協助輔導廣告商依規定申請廣告物許可證。未限期改善者如有妨礙行車安全及市容觀瞻,依違章建築程序拆除。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