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10次 臨時會
- 類別
- 教育
- 案號
- 6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李文正
- 連署人
- 王峻潭、曾順良、李中岑、陳怡珍、蔡蘇秋金
- 案由
- 建請學校營養午餐廚工在寒暑假應發給工資。
- 說明
一、根據勞基法,學校營養午餐廚工應屬不定期契約工,依法不應扣除寒暑假薪資。
二、廚工薪資微薄,再扣除寒暑假薪資根本不符生計。
三、政府除了應提高勞工所得,以身作則更應依法處理。
四、雖然和廚工簽有契約,但違反勞基法應屬無效。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7/08/03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7/08/21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7/08/29
- 發文字號
- 南議教育字第 1060005994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6年9月11日以府教體處總字第1060919827號函覆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請學校營養午餐廚工在寒暑假應發給工資」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廚工與學校簽訂之契約屬不定期契約,其調整、計算等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如於契約中約定寒暑假期間不必提供勞務且不予支薪,應從其約定,並無違法。 二、寒暑假期間因學生未上課無供餐,廚工無出勤事實而未支薪,然若有配合學校輔導課程有供餐者,或參加校方指派之各項訓練研習者,仍視為上班日給予薪資;另廚工雖因而有部分時間未支薪,惟其工作年資不扣除,退休權益不受影響。 三、學校午餐經營屬於代收代辦性質,午餐各項菜金、人事費、水電費等支出,均由家長繳交或市府補助之午餐營運費項下支應,廚工薪資一旦改採寒暑假不論供餐與否均全面支給月薪,勢必增加家長負擔。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