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10次 臨時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文正 
連署人
王峻潭、曾順良、李中岑、陳怡珍、蔡蘇秋金 
案由
建請學校營養午餐廚工在寒暑假應發給工資。 
說明

一、根據勞基法,學校營養午餐廚工應屬不定期契約工,依法不應扣除寒暑假薪資。

二、廚工薪資微薄,再扣除寒暑假薪資根本不符生計。

三、政府除了應提高勞工所得,以身作則更應依法處理。

四、雖然和廚工簽有契約,但違反勞基法應屬無效。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7/08/0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7/08/21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7/08/29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060005994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6年9月11日以府教體處總字第1060919827號函覆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請學校營養午餐廚工在寒暑假應發給工資」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廚工與學校簽訂之契約屬不定期契約,其調整、計算等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如於契約中約定寒暑假期間不必提供勞務且不予支薪,應從其約定,並無違法。 二、寒暑假期間因學生未上課無供餐,廚工無出勤事實而未支薪,然若有配合學校輔導課程有供餐者,或參加校方指派之各項訓練研習者,仍視為上班日給予薪資;另廚工雖因而有部分時間未支薪,惟其工作年資不扣除,退休權益不受影響。 三、學校午餐經營屬於代收代辦性質,午餐各項菜金、人事費、水電費等支出,均由家長繳交或市府補助之午餐營運費項下支應,廚工薪資一旦改採寒暑假不論供餐與否均全面支給月薪,勢必增加家長負擔。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