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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許至椿、蔡淑惠、林燕祝、吳通龍、李中岑、尤榮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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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政府辦理柳營區雙和段、平和段之農地重劃,使得土地得以更有效的利用,以提高農業生產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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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辦理柳營區雙和段、平和段之農地重劃,使得土地得以更有效的利用,以提高農業生產效益」案,敬答覆如下:
一、 查農地重劃為改善農場結構,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便利機械耕作,促進生產之有效措施,而農地重劃係政府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規定,重劃後該區土地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以特別保護。
二、 次查柳營區雙和段及平和段所在位置位於柳營區都市計畫農業區範圍內,惟都市計畫範圍內依都市計畫法第 3 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29-1 條農業區土地是以都市生活發展為目的,並非以農業經營永續發展為目的,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8 年 6 月 18 日農水字第0980134098 號函示,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區土地未來使用方向,明顯與農地重劃後土地使用方向不同,是以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土地不宜列入農地重劃計畫之實施對象。準上,本案屬都市計畫農業區內土地,為都市計畫儲備發展地區,未來將依都市計畫規劃檢討方式劃畫辦理土地開發。
三、 承蒙 貴會對於本案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