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法規 
案號
提案性質
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來文日期
2025/10/09 
來文字號
府文建字第1141354181號 
提案單位/人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連署人
 
案由
制定「臺南市歷史文化場域經理平台設置自治條例」草案,敬請審議。 
說明
  1. 為總體策劃、行銷、營運本市歷史文化景點、歷史文化資產、歷史老屋等公私有文化機構及場域,以有效運用政策和社會資源框架內的總體事項,擬成立臺南市歷史文化場域經理平台行政法人,並訂定臺南市歷史文化場域經理平台設置自治條例草案。
  2. 依行政法人法第41條第2項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特定公共事務,直轄市、縣(市)得準用本法之規定制定自治條例,設立行政法人。」,臺南市歷史文化場域經理平台申請設立行政法人案,業獲文化部於113年10月9日核可。
  3. 本案業於112年11月20日、12月4日及18日召開3場專家學者座談會、112年12月23日、114年7月9日及27日召開3場公聽會,並經本府114年9月23日第716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4. 檢附「臺南市歷史文化場域經理平台設置自治條例」草案(含總說明、逐條說明及條文)1份。
 
辦法

敬請貴會審議。

 
一讀日期
2025/10/29 
一讀審議結果
交付法規委員會審查。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5/12/02 
審查意見
一、經本會第4屆第6次定期會114年12月4日大會決議:請於下次定期會安排專案報告議程,針對行政監督、財務、稅務、組織、罰則等充分討論後,再行討論。 ----------------------------- 二、經本會第4屆第7次定期會115年5月15日法規委員會決議:專案報告結論,經大會議決後再行討論。 -------------------------------------- 三、經本會第4屆第7次定期會115年5月27日大會決議:照委員會結論通過。(照委員會建議,本自治條例草案予以擱置。)備註:大會決議(照委員會結論通過,略做文字修正): 1、經理平台對私權保障須強化。 2、董事會成員結構請再檢討,以可以成功經營、達成財務自主為考量前提。 3、法條設計由臺南市政府概括承受所有營運虧損並不妥適,需建立預防監督機制,避免市府承受財務風險。 4、平台對於在地及各區民意代表需納入決策及參與監督機制並法制化。 5、對於受補助個案,其權利義務對等需權衡入法或明訂契約。 6、鑒於臺南市美術館行政法人實行有悖離當初設立宗旨,規避監督之實,臺南市不宜再設立第二個行政法人。 7、建議市府刪除第 28 條、30 條條文內容。 
大會決議日期
2025/12/0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6/06/03 
發文字號
南議法規字第 1150004039號 
執行情形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