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宗翰 
案由
有關颱風期間公職人員加班超過240小時,建請市府全面檢討現行加班制度,並落實加班時數之核實及加班費之確實發放,以維護基層同仁權益。 
說明

每逢颱風來襲,公職人員須於颱風前後,執行預防性疏散、災情回報、搶修清理及安置救助等工作。然而,現今加班費給付制度,部分單位採補休抵充、未明訂實際出勤定義,導致核發標準不明、金額不一之情形。建請市府針對颱風災害期間各單位加班費核銷、待命認定、值勤補助及補休規範制定明確規範。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5/11/28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5/12/0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5/12/10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40011887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貴會「有關颱風期間公職人員加班超過240小時,建請市府全面檢討現行加班制度,並落實加班時數之核實及加班費之確實發放,以維護基層同仁權益」提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加班費管制要點」規定,除本府警察局與消防局實施輪班輪休人員之加班費支給,依中央警察及消防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外,其餘依災害防救法(含颱風期間)執行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之待命時數加班費,係按本要點第5點第1項支給。 二、復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支用災害準備金審查原則」第3點第1項第2及第7款規定略以,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動支災害準備金支應天然災害所需相關救災經費之認列,其支用範圍包含「災區各項緊急搶救所需相關費用」及「必要之緊急應變相關費用」。 三、綜上,有關颱風前後執行預防性疏散、災情回報、搶修清理及安置救助等工作所衍生之加班費得於災害準備金項下支應,並將請各機關落實勤務編排,以利加班費覈實發放。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