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 類別
- 工務
- 案號
- 268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美燕
- 連署人
- 蔡育輝、林燕祝、李鎮國、曾培雅、王宣貿
- 案由
- 請研議訂定法規,禁止在公園、綠地廣場等民眾休憩場所餵食無飼主之流浪犬貓,避免造成流浪犬貓集結,危及民眾及其他動物生命安全。
- 說明
- 「流浪動物零安樂死」政策於2017年實施迄今,全國各公、私經營之收容所爆滿,無法收容之犬猫則在外流浪,且諸多未結紮之犬猫,持續在外繁殖,致使流浪犬猫數目不斷增加,攻擊市民及其他動物之情形屢見不鮮,例如本市新開放之哈赫拿爾森林公園已淪為「惡犬公園」。
- 臺北市今年1月修正通過《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禁止在公園、綠地廣場等民眾休憩場所,餵食無飼主的流浪貓狗及動物,並訂有1,200至6,000元之罰鍰,應能避免流浪犬貓因獲得長期穩定之食物供給而群聚,並衍生攻擊事件,請市府比照研議制定類似法規以保障市民安全。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4/11/21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4/12/02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4/12/12
- 發文字號
- 南議工務字第 1130012021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請研議訂定法規,禁止在公園、綠地廣場等民眾休憩場所餵食無飼主之流浪犬貓,避免造成流浪犬貓集結,危及民眾及其他動物生命安全。」案,敬答覆如下: 按「臺南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第13款及第14條第4項規定略以「公園、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三、任意植栽、放養動物」、「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違反第九條第五款至第十三款規定之一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本府工務局後續針對區域採公告禁止餵養事項,以加強管理。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