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268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美燕 
連署人
蔡育輝、林燕祝、李鎮國、曾培雅、王宣貿 
案由
請研議訂定法規,禁止在公園、綠地廣場等民眾休憩場所餵食無飼主之流浪犬貓,避免造成流浪犬貓集結,危及民眾及其他動物生命安全。 
說明
  1. 「流浪動物零安樂死」政策於2017年實施迄今,全國各公、私經營之收容所爆滿,無法收容之犬猫則在外流浪,且諸多未結紮之犬猫,持續在外繁殖,致使流浪犬猫數目不斷增加,攻擊市民及其他動物之情形屢見不鮮,例如本市新開放之哈赫拿爾森林公園已淪為「惡犬公園」。
  2. 臺北市今年1月修正通過《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禁止在公園、綠地廣場等民眾休憩場所,餵食無飼主的流浪貓狗及動物,並訂有1,200至6,000元之罰鍰,應能避免流浪犬貓因獲得長期穩定之食物供給而群聚,並衍生攻擊事件,請市府比照研議制定類似法規以保障市民安全。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11/21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12/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12/12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130012021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請研議訂定法規,禁止在公園、綠地廣場等民眾休憩場所餵食無飼主之流浪犬貓,避免造成流浪犬貓集結,危及民眾及其他動物生命安全。」案,敬答覆如下: 按「臺南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第13款及第14條第4項規定略以「公園、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三、任意植栽、放養動物」、「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違反第九條第五款至第十三款規定之一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本府工務局後續針對區域採公告禁止餵養事項,以加強管理。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