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2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12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沈震東、鄭佳欣 
連署人
林易瑩、蔡筱薇 
案由
建請農業局動物防疫保護處在發放寵物業許可證時,要求販賣寵物之店家向消費者宣導購買後續之狀況,使消費者能更妥善對待購買之寵物。 
說明

一、根據動物保護法第4-1條:「各級政府應普及動物倫理與動物保護法規相關之教育與學習,以提升國民動物保護之知識……」。

二、有民眾購買寵物後,因為不可抗力之因素而不能畜養該寵物,諸如生重病等,但沒有相關管道可以送養該寵物,很有可能因此棄養寵物或將之送往收容所,造成環境負擔或收容所負載之壓力。

三、希望農業局動物防疫保護處在發放寵物業許可證時,要求販賣寵物之店家向消費者宣導對寵物的後續問題,像是提供不續養寵物之消費者相關管道來處理該寵物,這樣能降低環境負擔與收容所負載之壓力,更能讓被販賣之生命有更好的歸屬。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9/2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19/11/04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12/1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12/18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80012124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8年12月27日府農動字第1081481902號函復如下: 本府就「建請農業局動物防疫保護處在發放寵物業許可證時,要求販賣寵物之店家向消費者宣導購買後續之狀況,使消費者能更妥善對待購買之寵物」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查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應依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2第2項規定,將特定寵物飼養管理須知相關資訊文件,提供予購買者。違者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1項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二、本府農業局動物防疫保護處在核發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時,均會提供特定寵物飼養管理須知相關資訊文件予各業者,並要求販賣特定寵物之店家向消費者宣導購買後續之狀況,後續仍將持續加強辦理,使消費者能更妥善對待購買之特定寵物。 三、承蒙 貴會議席關心市政熱忱,本府併予致謝。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