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2次 定期會
- 類別
- 建設
- 案號
- 12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沈震東、鄭佳欣
- 連署人
- 林易瑩、蔡筱薇
- 案由
- 建請農業局動物防疫保護處在發放寵物業許可證時,要求販賣寵物之店家向消費者宣導購買後續之狀況,使消費者能更妥善對待購買之寵物。
- 說明
一、根據動物保護法第4-1條:「各級政府應普及動物倫理與動物保護法規相關之教育與學習,以提升國民動物保護之知識……」。
二、有民眾購買寵物後,因為不可抗力之因素而不能畜養該寵物,諸如生重病等,但沒有相關管道可以送養該寵物,很有可能因此棄養寵物或將之送往收容所,造成環境負擔或收容所負載之壓力。
三、希望農業局動物防疫保護處在發放寵物業許可證時,要求販賣寵物之店家向消費者宣導對寵物的後續問題,像是提供不續養寵物之消費者相關管道來處理該寵物,這樣能降低環境負擔與收容所負載之壓力,更能讓被販賣之生命有更好的歸屬。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9/09/23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19/11/04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9/12/1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9/12/18
- 發文字號
- 南議建設字第 1080012124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8年12月27日府農動字第1081481902號函復如下: 本府就「建請農業局動物防疫保護處在發放寵物業許可證時,要求販賣寵物之店家向消費者宣導購買後續之狀況,使消費者能更妥善對待購買之寵物」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查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應依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2第2項規定,將特定寵物飼養管理須知相關資訊文件,提供予購買者。違者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1項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二、本府農業局動物防疫保護處在核發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時,均會提供特定寵物飼養管理須知相關資訊文件予各業者,並要求販賣特定寵物之店家向消費者宣導購買後續之狀況,後續仍將持續加強辦理,使消費者能更妥善對待購買之特定寵物。 三、承蒙 貴會議席關心市政熱忱,本府併予致謝。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