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24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燕祝 
案由
建請市府針對新市區公所非法於私有農地(地號:新市區社內段405-22號)上舖設柏油路面予以查明後尋求解決之道。 
說明

一、案係私有農地(地號:新市區社內段405-22號)所有權人之陳情案,陳情人稱「新市區公所在未經其同意之情況下,即非法於其所有上開土地舖設柏油路面供他人通行,顯已侵害其所有農地之圓滿行使權益。

二、為求私有農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保護與公眾通行間之平衡點,建請市府針對上情予以查明後尋求解決之道。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6/10/12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6/12/23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7/01/05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50008916號 
執行情形
106年1月16日府民自字第1060088095號函民政局回復如下: 本府就「針對新市區公所非法於私有農地(地號:新市區社內段405-22號)上舖設柏油路面予以查明後尋求解決之道」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針對本案本府農業局已請新市區公所予以查明。 二、旨案新市區公所辦理情形如下: (一)新市區社內段405-22地號土地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測所78年12月航空攝影照片顯示己有道路存在之事實。 (二)依據臺南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現有巷道認定要點第三點規定:「(一)最小寬度應為二公尺以上,(二)供公眾通行之期間已達二十年以上,(三)巷道旁房屋已有編釘門牌房屋二戶以上,且其門牌編釘或戶籍登記已逾二十年」,依以上3點認定為現有巷道。 (三)本案道路自民國78年已有存在事實,公所針對現有巷道路面進行改善,並非新鋪設。 (四)另因土地共同持有人對於現有巷道之認定有疑義,公所於105年10月22日所農建字第1050649693號函請臺南市政府現有巷道評議小組進行評議,俟評議小組判定後,再行憑辦。 三、承蒙 貴會議席關心市政熱忱,本府併予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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