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5次 臨時會
- 類別
- 工務
- 案號
- 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Ingay Tali穎艾達利
- 連署人
- 李宗翰、李中岑、李鎮國、楊中成、林易瑩、沈震東、陳怡珍、周麗津、蔡筱薇、吳禹寰、鄭佳欣
- 案由
- 建請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研議調整住宅補貼政策,以期符合市民申辦實務需求。
- 說明
一、依《住宅法》及《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目前針對自建、自購住宅貸款或無自有住宅者,訂有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等政策,以照顧經濟需協助之國民/市民居住權益。
二、按申請貸款利息補貼者,需為貸款名義人(多為自購自宅貸款人)﹔申請租金補貼者,需為訂有房屋租貫契約之租客。惟實務上常有某A逕將房屋提供某B居住,而由B按月以A之名義繳付房屋之貸款權充房屋「租金」。
三、前揭關係中,B因未實際簽訂租約而無法申辦前開「租金補貼」﹔倘為申辦租金補貼,則A又恐有租金收入之所得稅而無意配合B之申辦作業。至於「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或對A無意、對B無益。
四、倘對此類實務狀況,能導入「包租代管」政策,使A持有之房屋,透過包租代管政策租予B使用,並以稅賦優息加強A參與包租代管之意願(即對該租金收入減輕或減免課徵,亦能使B以包租代管之優惠租金租得所需之房屋。
五、建請都發局研議前揭住宅補貼之延伸政策,如涉中央管理規定,亦請尋級向上爭取,以期保障市民國人之居住權益、拓展社會住宅成效為禱。
- 辦法
- 如案由及說明。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0/08/25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0/09/07
- 審查意見
- 請市府研議辦理。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0/09/09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0/09/14
- 發文字號
- 南議工務字第 1090008045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9年9月26日府都更字第1091130343號函復: 一、自購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 (一)自購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為申請制。 (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規定:房東其住宅 購置二年內並家庭成員無第二棟住宅,可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 補貼;房客如申請租金補貼,房東與房客需簽租賃契約,二者補貼不抵觸。如房客獲得租金補貼資格,房東之住宅符合公益出租人,可依「住宅法」第15條及16條:「出租房東房屋稅及地價稅仍維持自用住宅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之免稅優惠」。 二、包租代管:針對未簽訂租約,由房客繳納貸款充當租金之個案,本局將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委辦廠商,多予宣導,並提供房東本計畫相關資訊,加強說明房東加入後可享有房屋稅、地價稅相當自用住宅稅率課稅,每屋每月1萬元租賃所得免稅,及每屋每年最高一萬元修繕費補助,以使房東、房客均可享有現行之優惠及補助方案雙贏。 三、貴會暨議座關心市政,併予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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