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法規 
案號
提案性質
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來文日期
2012/02/01 
來文字號
府民自字第1010060862號 
提案單位/人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連署人
 
案由
為承接古都歷史特色,打造本市文化首都之美名,特依地方制度法,制定「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以妥善保存歷史街區風貌,活化再造歷史文化空間,並期以振興地方文創產業。茲將該草案印附,敬請審議。 
說明
  1. 臺南市自開臺以來即為都市發展之先驅及歷代府城所在地,在當時係文教經濟中心,負有此種歷史淵源之臺南市,便有臺灣文化古都及臺灣漢文化起點之美名,而都市、聚落之發展亦以此為中心,逐漸推展擴及至周邊地區。
  2. 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來,原臺南縣、市合併升格改制為臺南市,其中,正因歷史發展之淵源,本市周邊聚落及商圈之發軔均為全臺之先,該等歷史街區地理與人文環境資產之豐富性、獨特性、歷史性及不可替代性,均使本市具有發展為文化首都之潛質。
  3. 惟文化資產保存法等中央法規之定義及機制,無法因應落實推展本市獨特之歷史街區政策,為加強歷史街區之保存、再現古街歷史風華、振興街區產業、形塑具有歷史特色之市容景觀,並在承接古都歷史特色的同時,以國際城市之格局及觀點替本市注入新元素,打造本市文化首都之美名,爰制定本自治條例,草案請詳附件。
  4. 本案業經100年12月8日第46次市政會議市政會議通過,敬請貴會審議。
 
辦法
敬請貴會審議同意本自治條例,同意後依地方制度法辦理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及條例發布事宜。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一、併案討論 二、依市府、郭國文議員及法規委員會101年5月29日意見修正後之版本討論,再修正第七條(修正內容詳附表一)。 三、完整版本請參閱附件一。 四、修正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2/06/06 
大會決議
一、本案併郭國文議員提案-法規2號案。 二、第七條修正為:主管機關應於歷史街區劃定公告前舉行公聽會,聽 取歷史街區範圍內所在地居民之意見。 三、餘照審查意見修正通過(修正內容詳大會決議-附表1)。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2/06/22 
發文字號
南議法規字第 1010010740號 
執行情形
1.本自治條例業經本府於101年7月11日以府法規字第1010563947A號令公布,並於101年7月18日以府文建字第1010578461號函請文化部轉行政院備查。 2.文化部並於101年8月21日以文源字第1012030397號函表無意見轉陳行政院。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