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8次 臨時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2012/08/30 
來文字號
臺南市政府 府民區字第1020754958 
提案單位/人
蔡淑惠 
連署人
郭信良、洪玉鳳 
案由
鄰長腳踏車能依照往例4年編一次經費,里長也能納入編列。 
說明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3/07/31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議辦理。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3/08/0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3/08/19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20010785號 
執行情形
一、有關能否編列里長腳踏車經費部分,依據內政部97年12月23日內授中民字第0970037047號函暨行政院主計處97年12月11日處忠七字第0970006641號書函,公所購置腳踏車供代表及里長為民服務之用,屬補助性質。另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5條及第7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已分由代表會及公所編列為民服務費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復依同條例第8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支給及村 (里) 長事務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 二、另有關是否編列鄰長腳踏車經費部分,目前市府財政並非 充裕,仍以其他民生基礎設施預算優先,未來將視財政情 形再行研議。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