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報告-專案報告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15次 臨時會 
類別
環保衛生 
案號
提案性質
專案報告-專案報告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連署人
 
案由
「學甲、後壁爐碴案」專案報告 
說明
 
辦法

請環保局三日內行文要求明祥馨公司,使用於學甲工業區內工業用爐碴在一年內清理完畢。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2/12/22 
大會決議
照委員會結論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2/12/28 
發文字號
南議環衛字第 1110021020號 
執行情形
依前揭來函之臺南市議會第3屆第15次臨時會「學甲、後壁爐碴案」專案報告會議結論略以:「...要求明祥馨公 司,使用於學甲工業區內工業用爐碴在1年內清理完畢」,惟其中針對興業段61等地號及240地號等2處皆已完 成清理,未完成清理區位之目前辦理情形分別概述如下: (一)興業段380等地號土地:清理義務人將於112年1月5進場辦理開挖清除作業,本府環境保護局並責請其於112年3 月31日清運完畢。 (二)興業段804-2地號土地: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月3日函請清理義務人於112年4月30日前完成清運。 (三)興業段516等地號土地: 1、依經濟部工業局110年8月11日之研商會議結論(三)略以:「有關學甲興業段516等地號案(全程興業公司廠房) 處理方式,依最小損害原則辦理,並要求行為人或土地所有人持續辦理環境監測」。 2、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10年12月2日之會議結論略以:「倘不進行程序補件,由經濟部對於再利用用途進行事 實認定,...,所做之處分亦需符合比例原則,臺南市政府可視個案狀況處以限期清理或環境監測等方式辦理。」。 3、因該案址係依合法程序興建之紡織工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工廠登記證(編號:67001738),基於信賴保護原則, 倘欲因挖除填埋爐碴而強制拆除其廠房及相關作業機具,將影響善意第三人權益。另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4、綜上,本府環境保護局業於111年8月16日函請清理義務人提送處置計畫書,經清理義務人提出並經本府環境保護局 審畢後,函請其於112年2月28日前完成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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