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2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34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啓維 
連署人
沈家鳳、吳通龍、鄭佳欣 
案由
在長照機構百歲年老應授權合作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 
說明

長照業者照顧的患者因在院內百歲年老,雖然家屬沒有意見

,可是護理師還要到警局製作筆錄,造成很大困擾,政府應

改善此一不合理作法。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9/2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19/11/04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12/1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12/18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80012170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8年12月31日府衛醫字第1081492094號函復如下: 本府就「在長照機構百歲年老應授權合作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案,敬答覆如下: 一、長照機構於本府衛生局業管權責為一般護理之家,依護理人員法第20條「護理機構應與鄰近醫院訂定轉介關係之契約」為俾利機構住民看診及緊急病情變化之後送機制。 二、按醫療法第7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次按醫師法第11條之1規定,醫師非親自檢驗屍體,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爰死亡證明書之開立本即為醫療機構及醫師之權責,實無相關授權機制。 三、另本府衛生局將與醫療機構商討,若該醫療院所為機構住民固定返診且持續追蹤知悉病情變化者,研議由醫院直接開立死亡證明書之可行性。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