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69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陳昆和 
連署人
尤榮智、吳通龍、方一峰、Ingay Tali 穎艾達利、朱正軒、許至椿 
案由
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敦促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儘速與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就代扣會費及會務公假事項簽訂團體協約,保障雙方權利義務,穩定教育現場勞動關係,共同提升本市優質教育之發展。 
說明
  1. 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100年5月1日成立,是本市最大教師工會,目前有會員9,000人,長期來協助市府推動教育政策、增進教師專業成長,為提升本市優質教育共同努力,是市府推動教育發展的重要夥伴,也深受教師和家長的信頼。
  2. 要推動教育政策、增進教學專業、保障教師權益、維護學生受教權,必須有豐富教學經驗、從教育現場出身的工會幹部協助推動,才能知道政策執行的關鍵所在;持續走訪全市近300多所學校,才能如實反應基層教師、學生、家長的心聲。
  3. 所以自賴清德市長任内以來,依工會法第36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項規定,在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監督下,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與會員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就代扣工會會費、工會理監事會務公假及課務代理事項長期存在實質約定,運作良好並無問題。
  4. 為避免不明法令人士屢向市府施壓,導致市府和各級學校可能觸犯工會法第35條、構成雇主「不當勞動行為」之虞,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敦促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儘速與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就代扣會費及會務公假事項簽訂團體協約。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11/21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12/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12/11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30011397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敦促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儘速與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就代扣會費及會務公假事項簽訂團體協約,保障雙方權利義務,穩定教育現場勞動關係,共同提升本市優質教育之發展」案,敬答覆如下: 一、查團體協約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 二、為穩定本市教育品質,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本局仍需與校長團體、教師團體、家長等團體進行充分溝通後,檢討目前會費收取方式及會務假請假原則利弊缺失並參考各縣市作法,請各校與該會再行協商簽訂。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