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2次 臨時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沈震東、許又仁、林易瑩、郭鴻儀 
連署人
盧崑福 
案由
臺南市政府原調高房屋稅之稅率用於幼教補助,效果不彰,而專設幼兒園受雇之職員及教保員薪資過低,影響幼兒受教權,建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提升教保員及職員薪資,保障其工作環境,以提升幼教品質。 
說明

一、臺南市政府調高房屋稅之金額用於幼教補助效果不彰。

二、臺南市專設幼兒園受雇之職員及教保員薪資過低,甚至是六都之末,如此的工作環境也造成幼兒園員工流動率偏高的主因之一。

三、工作內容主要在培育國家未來之棟梁,在如此的工作環境與薪資待遇下,難以確保臺南市幼兒受教的權利。

四、爰此,建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提昇專設幼兒園受雇之職員及教保員薪資,降低員工流動率。

 
辦法

一、建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針對原臨時技術單工、臨時技術工、約用人員、約聘人員身分留用之教保員,已取得教保員資格者每月薪資不應低於契約進用教保員每月三萬五千元薪資。

二、請台南市政府教育局提高契約進用職員薪資至三萬一千元,並依學經歷給薪建立考核調薪機制。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2/14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03/08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03/11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080002008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8年3月15日以府教特(一)字第1080320489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臺南市政府原調高房屋稅之稅率用於幼教補助,效果不彰,而專設幼兒園受雇之職員及教保員薪資過低,影響幼兒受教權,建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提升教保員及職員薪資,保障其工作環境,以提升幼教品質」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 有關原公托留用人員之薪資,係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公立托兒所依本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原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及現有工友(含技工、駕駛),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故渠等人員以原職原薪留用。 二、 契約進用職員薪資,係依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前項以外契約進用人員之薪資,各幼兒園或學校得依其擔任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自行議定,並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基本工資」辦理。 三、 本府肯定渠等人員多年來為教育無私奉獻之辛勞,將評估研議可行之改善措施,以提升其薪資待遇及幼兒教育品質。

一、108年3月15日府教特(一)字第1080320489號函復。 二、有關原公托留用人員之薪資,係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以原職原薪留用;契約進用職員薪資,係依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本府肯定渠等人員多年來為教育無私奉獻之辛勞,將評估研議可行之改善措施,以提升其薪資待遇及幼兒教育品質。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