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3,4,5次 臨時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 
連署人
蔡玉枝、李中岑、洪玉鳳 
案由
為符合市民停車需要,建請市府應每年自臺南市交通作業基金收入部份提撥10%以上,以作為增加本市公有停車場新建或改善等相關工程使用。 
說明

一、105年臺南市交通作業基金收入399,575千元,惟僅提撥13,230千元作為公有停車場新建或改善等相關工程使用,工程金額佔基金收入3%顯不合比例,有失基金設立專款專用之目的。

二、根據本市警察局提供各種類型車輛目前共計193.6萬輛,惟公私立停車位僅為車輛數1.3%,是停車位嚴重不足致違停暨罰款金額遽增。依此,市府不可僅著重停車費與罰款之收受,而未慮及市民亟需增加停車空間之期待。

三、為兼顧交通安全、市民停車方便及交通秩序維護,建請市府自106年度以後研擬預算時,應於交通作業基金估算業務收入的同時至少應提撥10%作為投資公有停車場新建或改善等相關工程使用。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5/12/11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5/12/31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6/01/06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050000068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5.02.26府交停字第1050185141號函復: 一、查104 年台南市交通作業基金之停車收入(含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權利金)為313,996 千元,而興辦停車場相關支出為34,809 千元(含補辦預算),約佔前述基金停車收入11.09%。 二、次查105 年台南市交通作業基金之停車收入(含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權利金)編列296,058 千元,而興辦停車場相關支出編列33,318 千元(含環境維護與補助民間設置停車場),約佔前述基金停車收入11.25%。 三、綜上,104 年與105 年兩年度之停車場相關支出皆逾交通作業基金停車收入10%以上,爰106 年度以後,本府將續依其編列原則辦理。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