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環保衛生 
案號
48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朱正軒 
案由
建請市府向中央反映機車一般副廠排氣管納管爭議,並主動輔導市面常見副廠管送驗,以解決民眾檢驗困境並減輕財務負擔。 
說明
  1. 機車排氣管全面納管新制已於2025年執法,惟許多車主過去因一般修繕需求,更換無改裝噪音疑慮且功能外觀與原廠相符之「一般副廠管」。該類副廠管更換當時並無認證制度且歷年排氣定檢均合格,現今卻因無環境部認證致過戶或驗車遭拒,衍生民眾須自費重購之財務負擔與困擾。
  2. 針對上述排氣管納管之實務擾民問題,建請環保局向中央反映基層民眾於緩衝期間之認知落差,說明民眾不清楚一般副廠管亦需送檢之實情。
  3. 建請市府加強向機車業者宣導,維修時需使用經環境部認證之副廠管;同時應主動輔導目前市面上常見之副廠管送交環境部檢驗,從源頭協助解決民眾之檢驗困境。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6/06/15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6/06/2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6/07/02 
發文字號
南議環衛字第 1150005553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向中央反映機車一般副廠排氣管納管爭議,並主動輔導市面常見副廠管送驗,以解決民眾檢驗困境並減輕財務負擔」案,敬答覆如下: 一、 本府環保局業於115年6月29日環空字第1150076048號函請環境部協助協調中央權責部會,主動輔導市面上常見機車副廠排氣管送驗,環境部於115年7月3日環部空字第1150012315號函回復重點如下: (一) 依據交通部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附件15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民眾機車設備變更(更換非原型式排氣管)列為檢驗項目,應使用經本部噪音管制認證,且能對應該機車型式之排氣管,並由交通監理單位確認符合交通安全法令後,完成變更登記。 (二) 環境部為配合交通部推動更換非原型式排氣管納入車輛變更登記制度,落實改裝車輛噪音源頭管理,已訂有「機動車輛替換用消音系統認證管理規範」據以推動改裝排氣管噪音認證,截至目前共有28家廠商生產之661組排氣管取得噪音認證。 (查詢網址:https://noisecar.moenv.gov.tw/CarSilencer/) 二、 本府環保局持續向轄內機車業者或改裝店家宣導提醒車主排氣管變更需辦理變更登記(包含副廠排氣管),並於環警監聯合稽查、新聞稿及臉書等多元宣導管道,加強使用合法排氣管與噪音防制觀念。今(115)年辦理2場次之本市機車定檢站教育訓練加強宣導,若民眾檢驗排氣或維修時發現未使用原廠管(含副廠排氣管),提醒民眾應使用經環境部認證之排氣管並前往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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